接上条再聊一下性防卫能力鉴定问题。
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本质,是为了鉴定一个女性,是否具有性自主意愿能力。
现代社会的强奸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权和性自主权。换句话说,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以及对自己的性意愿,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一个男性,在没有经过女性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暴力等方式,强行和这个女性发生性关系。
但这里边有个前置条件是,女性首先得有性自主意愿能力。
从逻辑上来讲,先有性自主意愿能力,然后才涉及到女性是否同意的问题。
假设一个女性,由于年龄过于幼小,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她本身没有性自主意愿能力,则即便她同意,也不算数,仍然被视为是强奸她。
所以,法定的性自主意愿能力年龄,是14周岁。
14周岁以下的女性,一律视为没有性自主意愿能力,只要跟她发生关系,直接视为强奸,除非男的年龄也超小,两小无猜,魔法对轰魔法,互相抵消。
除了年龄以外,还有一些精神有问题、智力有问题,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因素,导致虽然已经年满14周岁,甚至已经成年,但是却仍然不具备性自主意愿能力的情况。
而对这些情况,该怎么判断呢?
在刑事实操中 ,不可能让办案民警自行判断、自由心证,不然可能会因为办案人员的不同,导致千案千面,严重损害办案机关公信力。
于是在实践中,便搞了一套鉴定制度。
即由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对女性进行鉴定。
公检机关参照鉴定意见办理。
这便是性防卫能力鉴定的由来。
而现代法律对这类女性,在性方面进行严格保护的最大问题是,她们的抚养成本由谁来承担?
但凡能够被铁板钉钉做成性防卫能力为全无的案件,这些女性大概率在精神或智力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换句话说,她们可能没有办法完全自己独立生活。
她们需要有人照顾。
大家可以到农村去看一下,这些女性大部分都可能被嫁给了农村的一些底层男性。底层男性讨不到老婆,最后只能放低条件,明知或者暗知,或者大概知道又装作不知道对方的情况,把这样的女性娶回家。
而她们的父母,在看到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后,一般也比较高兴。
因为相当于把需要照顾或抚养她一辈子的成本和义务,从父母这儿,转移到了另外一个男性那儿。有些父母看到自己的智障女儿,也找到了男性结婚,会觉得了却了一桩心事。
由于娶她的底层男性,讨不到其他老婆,能娶到一个老婆也算是烧了几柱高香,两个人一般也就这样过完一辈子。
如果两人生的孩子,万一没有遗传智商缺陷,属于正常孩子,则后续可能就慢慢迭代了。
假设现在有人出来报警,说这个女子属于性防卫能力全无,跟她结婚的老公属于强奸犯罪,要坐牢,则两边家庭大概率都会出来跟报警的人和办案的人,要拼命。
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讲,确实构成强奸,但是从社会现实角度来讲,你把人家家庭拆散了,把人家老公扔到了大牢里,那么请问,人家孩子怎么办,女的怎么生活?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不管是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估计都会觉得特别难以理解。
而法律要保护的这个智力严重缺陷女性,她可能对此不一定懂。她既不懂是不是属于性侵犯她,也不懂是不是有人在保护她。
我不是说这样讲是对的,而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
法律不是一个机械工具,给人咔嚓一刀,便结束闪人了。法律的本质,是一个社会治理工具,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从治理角度来讲,需要给一个解决方案。
如果要把这类女性,隔离在性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婚姻家庭之外,那么请问,是政府照顾她,还是她父母照顾她,还是办案机关人员照顾她,还是网友照顾她?
另外我想问的是,你咋知道人家就一定不愿过性生活呢?
你推定人家没有性自主意愿能力,然后从法律角度,彻底隔绝她跟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但万一从动物本能角度来讲,如果她觉得跟异性发生性关系,是一件能够刺激到她荷尔蒙,让她感觉愉悦的事情呢?
我问这个问题,不是说她一定愿意过性生活,也不是说一定不愿意过,我只是想问,你咋知道人家就一定不愿意过,且默认推定为她跟别人发生性关系,便是对她的性侵犯?
从这个问题,可以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
即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是否可以打着为别人好的旗号,从制度层面,彻底剥夺这个人从事某些行为的可能性和空间?
这样的剥夺,是否属于这个人或者这个机构的某种傲慢?
我觉得这些问题,有值得探讨的空间。#性防卫能力鉴定##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