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 26-04-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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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好,统一回答一下。

问:老师好,我想请问一下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种类里为什么没有鉴定意见 笔录类证据和电子数据呢?

答: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侦查人员对证据提供者通过暴力、威胁等(故意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这个证据提供者,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物证、书证的持有者。

但是,1️⃣侦查人员一般不会暴力、威胁鉴定人。比如法医负责尸检,法医可能就是民警,侦查人员对其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很小。2️⃣侦查人员一般不会暴力、威胁勘查笔录制作者,因为制作者就是侦查人员,“警察打警察”的可能性太小。3️⃣侦查人员一般不会暴力、威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者,因为持有者一般为公司、企业,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调取,相关公司、企业一般都会配合。就算持有者是个人,就算不配合提供,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方式获取,比如到相关平台的司法调证中心调取,不一定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取。

简言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物证、书证持有者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大,而对鉴定人、笔录类证据制作者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者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小,不具典型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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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