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很有意思,特别值得学习的案例#以案说法#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
争议焦点: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但未能结婚,王某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增值收益。1.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所有权确认纠纷”?2.原告能否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案情介绍:2012年,王某与姚某系恋爱关系,王某无北京购房资格,双方以姚某名义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总价380万元),购房款包括王某及其父支付的定金、房款及税费。其中出资情况如下:
王某直接出资:定金20万元、购房尾款197,310元、居间费4.3万元;
王某之父转账150万元(备注“房款”);
姚某出资:贷款100万元。
房屋登记在姚某名下,姚某承担贷款偿还及后续税费。后双方未结婚,王某起诉主张按出资比例(67.16%)分割房屋增值收益。这时候房屋已经增值了,房屋购买时总价为380万元,诉讼时评估价值为1016.13万元,增值部分为636.13万元。
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是一样,支持王某诉求,判令姚某返还506.93万元(含出资及增值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判决姚某返还王某350万元。
最高院改判的原因是首先最高院改变了案由,认为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争议本质是婚约财产纠纷,非普通物权纠纷。婚约财产的话,双方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而非投资或合伙经营。财产安排的本质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普通共有财产(如合伙购房)通常按出资比例分割,但婚约财产需考虑婚姻目的落空后的公平补偿,而非单纯财产分割。
其次,最高院认为分割婚约财产要看以下几个因素:
1.购房目的(婚姻共同居住,非投资);
2.双方出资及贡献(王某出资为主,姚某承担了贷款偿还、房屋维护及实际居住责任);
3.房屋登记及使用情况(姚某长期居住并负责还贷);
4.限购政策影响(王某无购房资格,无法成为共有人;登记在姚某名下,限购政策使其承担未来购房资格受限的风险)。
这里的反直觉部分是因为我们一开始没有考虑姚某的隐形付出。首先她要负责剩余房贷偿还:姚某承担了100万元贷款本息(长期负债压力);房屋维护:姚某实际居住并承担物业费、装修等成本;政策代价:姚某因登记房屋占用北京购房资格,未来再购房受限。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增值源于市场波动,非双方合作经营成果,不适用投资收益规则。王某出资虽多,但未参与房屋使用、维护及还贷,实际贡献不完整。
综上,王某的出资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婚姻未成立时应返还,但需扣除姚某的合理贡献。如何扣除?1.姚某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未明确数额,但长期还贷构成实际付出);2.房屋使用期间的合理损耗与维护成本;3.姚某因登记房屋占用购房资格的政策性损失。所以,在王某出资总额(约220万元)基础上,结合房屋增值(评估价值1016万元),扣除姚某的贡献后,酌定返还350万元。
这里我再额外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王某没有购房资格,他就没有获得所有权的可能。之前办过北京一系列借名买房的合同,北京法院的倾向是借名人无购房资格+未登记,出资方仅能主张债权(返还出资+部分增值补偿),无法主张物权。因为你没办法登记,就没有执行判决的可能,相反如果通过判决赋予你所有权,就意味着法院允许无资格者通过出资取得共有权,这将架空限购政策,损害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刚颁布的婚姻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出资”是判断财产归属的核心因素之一,或者说是最关键的因素了。过错、付出、婚姻存续期间等等都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为什么与本案的判决思路有别?
其实核心就是案由问题。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未结婚),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处理的是离婚财产分割。
其中,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安排(附条件赠与),法院审理要综合考量婚姻目的、实际贡献、习惯与公平,对于增值部分,不直接按出资比例分割,需平衡贡献与公平。而离婚财产分割,除了另有约定外,比如约定财产制,基本是法定共有,其主要看出资贡献,酌定则是看期间、过错、贡献、付出已经经济状况等。
立法者对这两类财产的意图就不一样,离婚财产分割需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婚约财产纠纷需公平性与伦理性。
本案有什么实务建议?
建议当事人对于此类婚约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前与对方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并约定这些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情况,明确房屋的使用和维护责任,避免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例如,可以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并予以公证。
保留出资证明:在购房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的出资证明,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自己出资情况的重要依据。
记录沟通情况:在与对方沟通购房及相关财产事宜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短信、邮件等,并保留好这些沟通记录。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双方意愿和约定的补充证据。
做好登记工作,如果一方也出资了,尚未结婚,需要在登记系统里备注清楚,如还不放心,设立居住权并予以登记。
写到这里,觉得心真累,婚姻尚未开始,就要约定这么清楚。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