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东律师 26-04-0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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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就带娃骑行道歉# 名人违法,从重处罚?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类关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谚语很早就进入大众的视野,但也有相反的说法,比如明知故犯罪加一等,那现在的名人偶像违法,是适用前者还是后者呢?
#律师说法# 如果支持平等处理的话,那就是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就可以,他的身份知名度是法律以外的,我们在强调他知名度的情况下,也应该意识到还有很多人并不认识他。而且他作为个人,并不能够影响别人一定会做或者不做什么,这种影响力本身也是无法量化和确定的。他作为个体违法,也中能围绕违法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对其作出客观评价。不仅如此,行政法律评价本身也有严格的限定和程序,执法部门也不能超越自身权限去处理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要支持从重处罚,则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阐述逻辑,因为他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个人行为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产生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多余一般人,如果他这么大个腕都高举轻放,那其他人对法律的敬意会不会贬损或者降低呢?由此来加重处罚。
显然,我们是不能用假设来作为处罚依据的,哪怕说某个人的身份、职业、学历、影响力会对处罚产生影响,也只是某一个判断因素,并不是主要依据,比如说演员在演出方面违法了,他可以狡辩我只是个艺人,又不是法律人,这显然不能成立,甚至因为他所违法的法律是与他本职工作相关的,他应该有更多的注意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只是有更强的注意义务,并不是加重处罚,你可以讲别人可以注意不到,他不能注意不到,就像你有个孩子你更应该懂得怎么照看孩子,还不能指望一个没谈过恋爱的大学生比你更懂,就是这样的逻辑。
放在骑车这件事儿上,我们可以说根据他的影响力,他应该有更高的法律认知,因此对他不违法的期待更高,但并不能据此加重处罚,处罚仍然是要依据事情本身,这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