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核准“转移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和“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买卖一方、申请人一方“身份证号均是徐光文本人”的,还有徐光文签字和指纹”;并加盖凯乐老年公寓公章、审判机关却支持了被告答辩“没有徐光文和凯乐老年公寓的法律关系”?万般无奈徐光文说“既然没有我法律关系,请把我身份证号和徐光文签字、指纹,凯乐老年公寓公章删除,审判机关却支持被告市规自局拒绝撤销徐光文身份证号码、签字指纹”和删除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请问合同一方没有法律关系,这份买卖协议反被司法机关认定真实合法有效#分析如下!
#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一方面认定“凯乐电器厂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据此驳回徐光文请求撤销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却认定以该厂名义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①涉案协议上虽有“徐光文”的身份证号、签字和指纹,并加盖“凯乐老年公寓”公章,但徐光文本人未到场,签名与指纹被指系他人冒充,且协议所盖公章单位并非产权人“凯乐电器厂”。
②更为矛盾的是,法院既以“无法律关系”为由排除徐光文及凯乐老年公寓的主体资格,又认可基于其身份信息及签章形成的合同效力,导致“无主体资格却产生产权变动”的悖论。
#清明节#追忆#徐光文姓名权案#当事人#社会热点~维权者徐光文猝死后被自动出院#十二周年祭;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因为#汉沽区凯乐电器厂营业执照被注销=徐光文失去法人地位=凯乐电器厂民事主体资格灭失#=#徐光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李士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况下,反被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035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市规自局核准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到李士伟名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法相悖#与事实依据黑白颠倒”。②控告丧尽司法公信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许强刘永强李玉安等法官认定“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与法无据,并与民法典第144条规定,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