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棣打掉拍摄者手机#
其实写了那么多关于私生的话题,我只能说,明星在这些事件中,的确非常被动。虽然之前有明星私生被抓获,但那也费了不少劲儿。
我这篇普法,可能也不如大家想象的那么有用……甚至有点苛刻,但还是得说,避免更多明星陷入情绪的误区。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私生饭侵权,就能“以暴制暴”吗?
近日,艺人王鹤棣在私人行程中,因不满被他人近距离“怼脸拍摄”,挥手打落对方手机。
首先必须明确,在私人行程中,对艺人进行近距离、侵扰性的跟踪拍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人行程中的生活安宁属于隐私范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25年修订后的该法第七十条,更是加强了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处罚。
因此,所谓的“私生饭”或跟踪拍摄者,其行为已构成对王鹤棣隐私权的侵害,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受法律制裁。
但,我想说的是,针对不法侵害,反击的界限在哪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扰性拍摄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艺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关键在于“打落手机”是否为制止拍摄所必需且损害最小的方式。
法律实践一般认为,防卫行为应与侵害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紧迫性相适应。
面对拍摄(非暴力人身侵害),更适度的防卫方式可能包括:用手遮挡镜头、要求对方停止、寻求现场安保人员协助等。
直接击打手机导致财物损坏,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
因此,无论起因如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本身是独立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损坏的手机价值经鉴定达到5000元以上,或符合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且,无论是否面临行政处罚,行为人都需要对手机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