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控告书
控告人:懈成凤,女,汉族,1954 年 8 月 4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5408040364,住所地: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吕围孜村吕围孜前组。
被控告人:
河南信阳懈成凤刑事错案相关公检法责任人员:
潘伦皓,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法官、(2022)豫 1522 刑初 770 号刑事判决审判长;
夏惠凤,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法官、(2022)豫 1522 刑初 770 号刑事判决审判员;
付晓虎,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参与懈成凤寻衅滋事案【(2022)豫 1522 刑初 770 号】审委会讨论并同意给懈成凤定罪的相关审委会委员;
杨圣军,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懈成凤寻衅滋事案公诉人;
沈立志,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懈成凤寻衅滋事案公诉人;
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办理懈成凤寻衅滋事案的相关办案人员以及案件审核人、分管领导等对案件决定负有责任的人员。
控告诉求:
依法对懈成凤寻衅滋事一案的相关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审判机关办案人员等相关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对相关被控告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控告事由:
控告人懈成凤的儿子吕兵在2022年信访,当地信访部门试图对吕兵进行刑事打击:光山县信访局光信文(2022)134号文件 《关于吕兵信访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第三页中处理意见第3项记载“鉴于信访人吕兵长期信访,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正在立案查处,依法处理”。但光山县当地相关部门实在找不到对吕兵采取刑事手段的借口,于是绞尽脑汁翻出八年半前(2014年1月)与吕兵信访事项毫无联系的吕兵的母亲懈成凤在自家田地阻拦违规清表的正当合法行为,以七旬老人懈成凤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抓捕侦查。企图通过刑事株连老母亲,从而最终达到构陷打击吕兵,最终威慑吕兵信访的目的。光山县相关部门这种开创性的“通过刑事信访人无辜高龄老母亲,以刑化访”的信访工作模式,被红星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数十家国内主流媒体关注报道,引起公众广泛愤慨。
懈成凤被光山县公检法机关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违法追诉,定罪判刑。二审阶段,经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最终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诉。现该起冤案已被纠正。
控告人请求追究使无罪的控告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打击的相关公检法被控告人的责任。
本案冤假错案具体刑事追诉和纠错过程如下:
懈成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被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2月27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懈成凤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为杨圣军、沈立志。光山县人民法院法官潘伦皓、夏惠凤作为审判长和审判员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光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1522刑初 770 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懈成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懈成凤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2月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懈成凤取保候审。至此,懈成凤总共在信阳市看守所被关押507天。之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作出(2023)豫 15 刑终 813 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光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懈成凤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交光检撤诉〔2024〕4 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懈成凤撤回起诉。光山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4)豫 1522 刑初 70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25 年 1 月13 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光检刑不诉【2025】3 号不起诉决定书,因犯罪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懈成凤不起诉。
光山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分管领导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明知懈成凤无罪却仍立案并对懈成凤违法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并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公诉。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圣军、沈立志等光山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本案审判长光山县法院法官、刑庭庭长潘伦皓,审判员光山县法院法官夏惠凤以及光山县法院院长付晓虎、参与懈成凤寻衅滋事案审委会讨论并同意给懈成凤定罪的相关审委会委员在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旧枉法裁定懈成凤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刑。
上述被控告人的行为造成无罪的懈成凤被追诉,枉法定罪判刑并被非法关押507天,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法官法》第46条第四、五项、《检察官法》第47条第1款第一、四、五项,相关被控告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请求追究相关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
相关追责依据除《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外,还包括以下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规定,执法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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