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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06 18:23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法院认定高管身份的规则与实务建议

高管身份的认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公司法》上忠实与勤勉义务的适用边界、竞业限制的责任认定、劳动争议中特殊解雇规则的适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甚至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主体资格认定。#律师开放麦#
一、司法裁判核心观点
1. 实质重于形式
法院认定员工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核心看实质履职,而非形式上的职务名称、任命文件、工商登记或对外宣传。形式上的任命与头衔,仅能作为认定高管身份的初步推定依据,若缺乏实际履职的实质支撑,该推定可被直接推翻。反之,即便员工名义上的职务不属于法定高管范畴,只要其实际行使了高管职权、承担了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仍可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高管,受公司法忠实勤勉义务的严格约束。

在(2022)沪01民终5416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虽公司曾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任命员工为财务负责人,但该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始终为信息中心经理,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在公告前后无任何变化,从未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职责,离职证明亦载明其为信息中心经理。仅凭形式上的任命公告,不足以认定其具备高管身份。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25)京02民终9149号案件:贾某甲并无经理、副经理等法定高管头衔,也未办理对应的工商备案,但法院结合其负责公司核心销售业务、掌握全部核心客户资源、持股比例超43%的实际情况,直接认定其属于公司高管,应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2022)苏0205民初948号案件中,法院虽参考了对外宣传文稿中“副总经理”的称谓,但最终认定的核心依据,仍是该员工对公司整体运营的实质性控制力、与高管职责匹配的薪酬水平、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实际行为,而非单纯的对外宣传头衔。

2. 实质审查,主要是看员工是否享有并行使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
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核心,是严格区分“部门内部管理职责”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决策权”:仅负责部门日常运营、执行上级既定决策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只有实际享有并行使超越部门权限、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经营管理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人员,才符合高管的实质认定标准。

具体而言,法院会重点审查以下核心维度,判断员工是否具备高管的实质职权:
(1)工作内容是否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战略与核心盈利模式;
(2)是否有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资金调度、重大投资、核心人事任免、重大合同审批等;
(3)是否能够代表公司对外开展重要商业活动、签署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4)是否直接向公司最高决策层(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汇报工作,而非仅向部门上级负责;
(5)是否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财务数据等关键经营信息。

在(2025)浙0327民初673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员工虽担任工程项目经理,但其签字仅为正常岗位履职,工作内容限于项目质量、安全、预算的执行层面,所有事项均需向多级领导汇报,无独立决策权,与公司整体利益关联度低,仅为部门负责人员,不应认定为高管。
同样,在(2020)粤0304民初60574号案件中,员工虽为业务中心总监、分公司负责人,但其工作职责仅为完成部门管理目标,考核内容限于部门内部运营,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架构与决策权,法院因此未认定其高管身份。
反之,在(2024)琼民终393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员工为高管的核心理由,是其负责的成本管控系公司运营盈利的核心环节,其在公司内部管理中具备独立决策权,工作内容对公司整体经营与发展具有实质性影响,符合高管的核心特征。

3. 辅助参考因素的适用规则:薪酬、股东身份等仅为佐证,需与实质职权相互印证,不可单独作为认定依据
(1)薪酬水平(辅助)
高管的薪酬通常显著高于普通员工,且多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这是其岗位责任与管理权限的直接体现。但高薪酬本身并非认定高管的充分条件:若高薪酬仅为对员工专业技术能力、专项业绩的回报,而非对应经营管理决策权,则不能以此认定其高管身份。

在(2025)京01民终346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即便员工享有高管待遇、分管部门,但若无法证明其实际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影响企业重大决策,仍不能仅凭福利待遇认定其高管身份。而在(2024)苏13民终4717号案件中,法院将“工资水平显著高于普通员工、不受普通绩效考核限制”作为认定依据之一,核心前提是该员工同时具备股东身份、实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薪酬与职权形成了完整印证。

(2)股东身份、对外公示等其他因素的有限参考
股东身份仅能说明员工的出资人地位,不能直接等同于其具备经营管理职权,法院不会仅凭持股情况直接认定高管身份,仍需审查其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限。
而工商登记、对外宣传、离职证明等文件中的职务称谓,仅具有对外公示的参考效力,若与员工内部实际履职情况不符,法院仍会以实质履职情况为准作出最终认定。

综上,法院审查主要是看员工是否实际享有并行使了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严格区分部门执行权与公司决策权,这是区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高管的核心界限;薪酬水平、股东身份、对外公示信息等仅为辅助参考因素,需与实质履职、决策权限相互印证,单一因素无法单独完成高管身份的认定;

二、实务建议
(一)如果公司想让一些人变成高管
1. 章程约定
不要在章程中模糊约定“核心管理人员为高管”,需明确纳入高管范围的具体岗位、对应的核心职权与职责边界。例如明确约定“公司销售总监、技术总监、首席运营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对应板块的业务审批权、对外签约权、团队管理权、重大事项建议决策权,受《公司法》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约束”,既锁定了身份,也为后续实质审查预留了充分的合同依据。

2. 完善高管聘任的法定程序,留存完整书面文件
针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法定高管,必须制作董事会聘任决议,由全体参会董事签字归档;针对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管,建议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备案。避免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管头衔,却无对应的决策机构聘任文件,导致身份认定效力存疑。

3. 岗位职责明确区分“部门管理”与“公司级管理”
在高管的岗位说明书、聘任文件中,需明确写入公司级的经营管理、决策审批权限,例如“单笔10万元以上资金审批权”“核心岗位人事任免建议权”“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参与制定权”等,避免岗位职责仅限定于部门内部日常运营,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其具备高管的实质职权。

4.日常管理
日常经营中,全面留存高管签署的经营审批文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重大合同审批记录、工作报告、经营决策沟通记录等书面材料。

5. 薪酬
针对高管岗位,设计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结构,明确区分普通员工的固定薪酬与高管的绩效薪酬、年终分红,留存薪酬发放的制度依据与审批记录。

(二)给核心岗位劳动者
1. 入职时明确岗位,不要模棱两可 入职时务必看清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聘任文件中的权责约定,明确自身的审批权限、汇报层级、工作职责。

2. 不要做挂名高管
千万不要出于人情、短期利益,帮他人挂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法定高管职务。司法实践中,即便挂名人员未实际履职、未领取薪酬,法院也大概率会基于形式上的聘任与工商登记,认定其高管身份,判决其承担对应的忠实勤勉义务,甚至在公司出现违法违规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留存履职证据
日常工作中,留存好工作汇报记录、审批流程文件、岗位职责相关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若名义上有高管头衔,实际仅承担部门执行职责,所有重大事项均需向上级请示、无最终决策权,这些材料可直接证明你不具备高管的实质职权,避免被不当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

4. 离职时做好权责切割
如果你确实是高管,那么你离职时,除了常规的工作交接,务必书面明确:自离职之日起,不再行使公司任何管理职权、不再履行任何高管职责,要求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撤销相关审批权限,同时留存好完整的交接文件与离职证明。避免离职后,因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未清理权限,被追究高管的忠实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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