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后父母出资帮还房贷、月供等,是赠与还是借款?
最高判例释疑
父母帮忙归还房贷 离婚时这笔钱算借还是送
婚后,父母帮着还房贷,在很多中国家庭当中,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儿了。父母心疼孩子月供压力大,每个月都往子女账户转几千或者上万块,嘴上说着“拿去用”,不仅没写借条,而且也没签协议。可是,一旦小两口感情破裂闹起离婚,这笔钱的定性马上就变成了最激烈的战场:到底属于父母的无偿赠与,还是属于需要偿还的借款呢?司法实践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争议焦点一直围绕着举证责任、意思表示推定以及婚后财产规则这三大核心展开。
无书面约定推定为赠与 这是当前司法主流立场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的情况,若有约定,则依照约定来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理解与适用里明确表明,我国传统家庭文化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或者还贷,大多是出于亲情帮扶以及无偿资助。在没有特别证据的情形时,法院不宜轻易认定为借款,不然会违背家庭伦理以及普遍社会认知,还会过度加重父母的举证负担。
这一规则背后是这样的逻辑,即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抚养义务,然而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状况里,绝大多数父母在出资之际,并没有怀揣着“等着孩子还钱”这样的想法,他们更多的是内心期望子女的小家庭能够过得相对轻松一些,就算是自己省吃俭用,也心甘情愿地去贴补,所以法律据此推定这类资金属于赠与行为,这既是对家庭伦理的一种尊重,同时也契合绝大多数家庭的真实意愿,主张借款的父母一方必须承担起完整的举证责任,以此来证明双方当时明确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少数法院主张公平原则 大额出资可认定为借款
然而,一些地方法院有不同看法,即不可机械地去适用赠与推定,已成年子女已有能够独立的经济能力,父母并不存在法定义务为他们承担房贷,父母给予的大额资金支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行为,并非是无偿的赠与,特别是在子女的婚姻走向破裂之时,其配偶向法院要求分割房产但却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的情况下,这种状况对于出资的父母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它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
于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当中,父母在婚后持续为子女偿还贷款达200万元,既不存在借条,也不存在书面协议。一审法院依照赠与进行了处理,判定这笔钱无需返还。二审法院却是改判为借款,其理由是父母并不具有无偿赠与的法定义务,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这种改判恰恰是当前司法争议的直接呈现,还让无数正在帮助子女还贷的父母感到焦虑且不安。
认定借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缺一不可
法院判定一笔资金属于借款,关键的构成要素是借贷的合意以及资金的实际交付,这两者之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仅仅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是从爸爸妈妈的账户流动到子女的账户,却无法证实双方存在“会归还”的意愿。好多父母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没必要写借条”,一直到子女办理离婚手续时才发觉,自己连最为基础的证据都没办法拿出来。转账记录上面没有任何的注明,微信聊天记录里仅仅有“钱已经转过去了”“收到了”这样的交流内容,根本完全无法体现出借贷的意图。
所以,对于那些主张借款的父母来说,除转账记录外,最为有利的证据乃是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或者是还款协议。要是仅有子女单方签字,而其配偶并不知情,那么法院大多会认定此为子女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另外,还有一种可行的举证方式,那便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者通话录音,其中必须明确提及“这钱是借的”“以后要还”等字样。倘若父母连这些证据都不具备,法院基本上都会按照赠与来进行处理。
首付款与持续还贷 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原本对象指向是购房首付款,然而在实践里众多案件所涉及的是婚后持续还贷。一些法院觉得首付款跟后续还贷性质全然相同,均屬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行为,理应适用同一组推定规则。即在沒有书面约定的状况时,一概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离婚时配偶就有权去分割对应的房产分数。
然而,也有法院有不一样的看法,他们觉得首付款属于一次性的大额支出,然而还贷是持续的,是由多笔小额资金给予支持的。帮忙偿还月供这种情况更像父母在子女碰到暂时困难时所做的临时周转方面的帮助,并非一次性赠与。这类观点觉得不应该直接运用赠与推定这个规则,而是应当把转账频率、金额大小、父母自身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种类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正是在实务当中同案却有不同判决的关键原因之处。
三种具体情形 法院的认定结果截然不同
情形一:有书面约定的情形,父母与子女夫妻双方一同签订了书面借条、还款协议,又或者在微信短信里清晰写明“这钱是借的要还”“只赠与我儿子个人与配偶无关”。在典型判例当中,父母呈上了子女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条外加转账凭证,法院径直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由双方共同去偿还。要是只有子女单方签字而配偶并不知情,法院大多认定为是子女个人债务。
情形二:没有书面契约,仅仅是有转账的记录,这种状况引发的争议是最为突出的。按照《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主流法院会将其推断为是赠予夫妻双方的行为,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其配偶有权利去划分房产的份额,而且不需要对出资进行返还。然而,有少数地区的法院,从公平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觉得成年子女没有合理的理由去要求父母无偿地承担房贷,所以对于大额资金的往来,应该认定为是借贷关系。
情形三:父母明确地表明只赠予自己一方的子女,并且在转账的时候进行备注,或者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写得很清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判定,这部分用来偿还贷款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其配偶没有权利去进行分割。
给所有父母的三个实务建议 留证据是核心
首先,第一个建议是留存书面性质的证据。当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偿清贷款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条,更妥当的做法是让子女夫妻双方都进行签字。要是想要明确表明该项赠与仅仅是给予己方子女,可以签订赠与协议,并且在转账备注之中写明“仅赠与儿子或女儿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千万不要去相信口头达成的约定,最终到了法庭的场合,对方完全是能够予以否认的。
其次,第二个建议是于进行转账备注时要书写清晰,每一道转账都需要注明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子女个人”,哪怕为此多花费几秒钟去打字,在未来能够节省下几十万块钱的纠纷成本。
第三个建议是要去区分房产登记以及出资性质。
房产登记到双方名下,要是父母出了钱,并且没有明确作出约定,那就仍然容易被判定为共同赠与这种情况。
如果房产仅仅登记在自己子女那儿,再搭配上一份明确的赠与说明,就能够认定为个人财产。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没有约定那就推断为赠与,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举证责任可是关键所在。这既是目前司法方面的主流结论,又是在争议之中最为稳妥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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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认定借款,核心是 “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 资金实际交付”,缺一不可 —— 仅有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不能证明 “要还” 的意思。
《民法典》第 1062 条、1063 条(夫妻共同 / 个人财产):婚后受赠财产,无明确只归一方的,属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赠与一方的,属个人财产。父母帮还房贷,本质是 “财产性出资”,适用赠与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第 2 款(核心裁判依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赠与。这是当前法院裁判的 “黄金规则”,也是主流观点的直接法律来源。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