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人民法院案例库「诈骗罪」裁判要旨@截止2025年10月中
西窗法雨君法援甘德
1.曹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曹某谎称能帮他人办理子女入学、转学,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并用于个人挥霍及归还先前骗款。在明知不能办理的情况下拖延搪塞。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
裁判要旨:在“请托办事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行为人承诺的履约期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的内容,该所谓履约期不影响对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相关款项亦应计入犯罪数额。
2.丁某君诈骗案
基本案情:丁某君冒充民警办案人员,搭识未成年人,以辨认嫌疑人、借手机拍照等理由骗得手机等财物,之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丁某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审:改判被告人丁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要旨: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后,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涉财物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3.何某候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何某候、胡某平加入化妆品公司(实为诈骗集团),以网络交友方式,利用“剧本”(如毁坏物品、生病等理由)骗取网友钱财。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何某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胡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无上诉、抗诉。
裁判要旨: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认定其犯罪数额。对于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认定其犯罪数额。
4.侯某峰诈骗案
基本案情:侯某峰骗取红木家具后以明显低价卖给危某林并约定赎回,后未赎回被处置。案发后大部分家具未追回。
裁判结果:
一审:一、被告人侯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向危某林追缴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或等额钱款七千九百零一万九千元,不足部分责令侯某峰退赔...
二审:...三、责令侯某峰、利害关系人危某林退缴某翔基业公司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退缴不能的,侯某峰退赔某翔基业公司七千九百零一万九千元,危某林在七千零一十一万九千元内共同退赔。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诈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经审查并听取第三人意见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后进行再次转卖和处置,导致无法追回诈骗财物的,应当责令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转让款,可从责令第三人共同退赔金额中扣减。
5.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靳某峰隐瞒赌博负债事实,以公司经营周转为由向郭某借款(部分归还),后与郭某成立公司并约定盈利还债;在经营期间私自销售、抵押公司保管的钛白粉。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靳某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未认定为诈骗罪)。
裁判要旨:1.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6.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邝某春以合伙经营二手车为名向符某借款,有借有还。符某曾以合伙纠纷起诉后又撤诉报案。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诈骗罪。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认定诈骗罪。
二审终审:宣告被告人邝某春无罪。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往来交易关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7.李某昊诈骗裁定减刑案
基本案情:李某昊犯诈骗罪被判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服刑期间多次借他人消费卡在监狱内消费。
裁判结果:
裁定:对该犯(李某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其他审理程序:撤销该院(2024)黑02刑更447号对罪犯李某昊减刑的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采取借名等手段在监狱内长期多次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8.刘某骏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骏因贩毒服刑期间被发现遗漏诈骗犯罪事实。羁押候审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自杀,及时报告并参与施救。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刘某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审:认定刘某骏有立功表现...对其所犯诈骗罪改判为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羁押候审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实施自杀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救助行为,避免自杀人员身亡的,可以认定为系“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表现。救助行为系行为人与他人共同采取的,应综合考虑救助行为的共同性和行为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审慎确定从宽处罚幅度。
9.倪某晶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倪某晶等人设赌局诈赌,由专人扮演角色并使用工具控制输赢,骗取刘某“赌债”。
裁判结果:被告人倪某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骗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10.王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公证处人员王某、齐某等人明知林某彬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仍违规办理多项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导致房产被非法过户。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认定公证人员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根据该工作人员认知能力、既往学习工作经历、办理公证的次数和手段、履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同案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查处行为及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公证人员明知办理公证事宜的人员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旧协助办理公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1.王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王某、黄某琨组织工作室人员,冒充客服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添加指定微信或进群(“吸粉引流”),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裁判结果:
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对于上述“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吸粉引流”团伙与上游诈骗分子联系密切,“引流名单”和“话术”均由上家提供,事先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12.杨某诚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杨某诚伪造材料,伙同韦某、何某剑,骗取不动产登记中心信任,将他人10套安置房产权登记至指定人名下(三角诈骗),后抵押贷款。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裁判要旨:1.行为人伪造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中心信任,将他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本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实现对房产等不动产的非法占有和控制的,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构成诈骗罪。
2.行为人骗取产权登记后,犯罪已然既遂,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被诈骗房产市场价值计算,之后实施的抵押贷款等处分赃物行为,不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
13.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杨某凤组织人员冒充机构,编造虚假论坛颁奖事实,电话销售牌匾等骗取钱财。赵某在实施诈骗时被当场控制,经允许暂离接孩子后返回。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杨某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应发生在被侦查机关控制之前,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经允许暂时离开,之后按照侦查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讯问的,系履行配合调查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14.姚某涛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姚某涛组织诈骗集团(某兼职团),虚构网络兼职信息骗取会员费。成员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团长、财务、经理、师傅助理、外宣等),骗取会员费并发展成员共同诈骗。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姚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向某...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以提供高息回报金融产品、高薪兼职工作等为手段进行诈骗兼具诈骗罪和传销犯罪的特征。对此,应当通过区分被害人主观认识、客观方面以及犯罪集团经营组织模式等方面进行研判。主观方面,被害人交纳会员费是为了获得高薪兼职工作,并非为了加入犯罪集团。客观方面,犯罪集团声称的提供高薪兼职工作并不存在,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从犯罪集团组织模式看,其内部没有形成拉人头式的层级,收入来源就是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对于所涉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15.尹某林诈骗案
基本案情:尹某林在修车时为牟利,在客户不知情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骗保。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尹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未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1.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对保险诈骗罪中的"受益人"应作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一致的解释。被告人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正犯。
2.保险诈骗案件中,无身份者单独制造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16.张某闵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张某闵等人在境外组织电信诈骗集团冒充快递、公检法人员谎称被害人信息泄露涉案,诱骗被害人转账。成员分工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部分成员以被高薪诱惑、护照被收为由主张胁从犯。
裁判结果:
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闵等人十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1.核心成员稳定,犯罪地位、作用、分工较为固定,具有明显组织性的,即便从事一线诈骗行为的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并不影响对诈骗犯罪集团性质的认定。
2.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的一线话务员明知二线或三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诱骗、引导被害人与二线或三线话务员联系,为后续诈骗行为创造条件的,一线话务员亦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
3.受高薪诱惑被蒙蔽到境外,明知是诈骗犯罪集团,在有退出自由的情况下,仍参与实施诈骗活动的,依法不认定为胁从犯。
17.郑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郑某、胡某伟组织文化公司实施网络诈骗。前端经纪人虚构主播身份“引流”;组长冒充主播身份聊天培养“恋爱关系”;主播配合欺骗;以需要资金、实现理想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充值打赏。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被告人胡某伟...被告人周某威...被告人韩某杰...
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上诉人周某威、韩某杰、彭某敏等人的刑罚(略减轻)。
裁判要旨:利用网络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等情形,诱使以恋爱为目的的被害人对主播虚构的性别、已经结婚等情形产生认识错误,给主播打赏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财物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18.郑某梅诈骗案
基本案情:郑某梅在欠外债情况下,以投资高收益为名骗钱。案发前已向被害人陈某婵支付部分“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一、被告人郑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责令被告人郑某梅...退赔被害人陈某婵人民币345500元。
二审:改判:三、责令上诉人郑某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陈某婵人民币318000元。
裁判要旨:诈骗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钱款,包括以利息名义给付被害人的钱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19.周某仁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周某仁等人明知客户提供花型无真正著作权,仍指使员工编造创作材料、伪造创作时间并代签著作权保证书骗取登记。然后利用证书冒充著作权人“维权”,通过发函、调解、起诉等方式诈骗。
裁判结果:
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朱某琴、朱某明诈骗案
基本案情:从2018年至2021年11月,朱某琴对外谎称自己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用的方式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直接收取钱款或发展中间人收取款项等手段,骗取了171名被害人共计1686.189万元。朱某琴采用编造虚假用工关系、出具虚假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方式骗取信任,并以社保政策调整等借口拖延退款。所得款项用于其个人理财、购车和生活开支等。2019年底起,朱某明在明知朱某琴无办理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虚假宣传、收取钱款和出具收条,共同骗取了32名被害人256.4万元。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朱某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朱某琴、朱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渝01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却对外宣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并通过伪造资料为部分被害人交纳数月不等的普通养老保险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相信其能力并交付钱款,后又以伪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继续欺骗被害人,同时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的退款要求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