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4-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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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与遗嘱冲突的司法裁判

上海法治报有个案例,介绍一下案情,案涉上海保定路房屋,是张明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7 年张明陷入套路贷,房屋被违规过户,此后一直由再婚妻子李丽承担家庭全部开销,李丽还出钱出力全程协助张明打官司追讨房屋。
2020 年 11 月,张明与李丽签署书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各占 50% 产权份额;在后续维权诉讼中,张明又多次出具《承诺书》《房产协议》,反复确认该权属约定。
2022 年 5 月,法院判决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明名下;2023 年 11 月,张明订立律师见证遗嘱,明确其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含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全部由妹妹张华继承;遗嘱订立仅一周,房屋被征收,最终获补偿款 450 余万元。
2024 年 5 月张明去世,李丽诉至法院,要求按婚内财产协议分得一半补偿款,剩余部分依法处理;张明的妹妹、父亲、儿子则抗辩称,签协议时房屋不在张明名下,协议无效,且未办理加名登记赠与未完成,应按遗嘱将全部补偿款归张华。
法院最终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内的绝对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不等于房产赠与,无需以产权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一经生效,直接划定财产权属,其效力不仅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更优先于立遗嘱人后续的单方遗嘱处分行为。
判决是,李丽依协议享有房屋 50% 的产权,对应一半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张明仅有权就自身享有的 50% 份额通过遗嘱处分,该部分按遗嘱约定归张华所有,最终判决李丽与张华各分得 225 万余元补偿款。

我查了一下类案,上海法院基本都是遵循这个规则,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内的绝对约束力,一经生效,直接划定财产权属,其效力不仅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更优先于立遗嘱人后续的单方遗嘱处分行为。
所以法院会看几个:第一、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如果分割的是房产,因为夫妻财产约定不等于房产赠与,所以无需以产权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便未办理加名,也不影响其依协议享有产权。第二、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效力范围严格限定于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个人财产;但凡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该部分一律自始无效,不会因遗嘱形式合法、订立时间在后而获得法律效力。第三、
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作出终局性、可执行的安排,该协议一经生效,被继承人即丧失了对该部分财产的单方处分权;此后即便另行订立遗嘱,意图推翻在先的财产安排,该遗嘱也因处分权基础丧失而归于无效。在(2021)沪 0110 民初 7272 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与配偶签署的两份《协议书》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家庭协议,已就系争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且部分履行,被继承人已无权再以遗嘱形式单方处分该房屋权利,故其后续所立遗嘱无效。

这样看来,再婚夫妇,想要得到另一方财产,最好的方法还是签署合法、规范、无瑕疵的《婚内财产协议》,至少能防范对方通过遗嘱剥夺你财产权益。毕竟,它划定财产权属,把对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有一部分是你确定财产,而且其生效不依赖产权登记,能避开 “没加名就不算数” 的赠与陷阱,它的效力优先级,高于遗嘱。但是,这也不是万能的,首先你必须协议本身签得有瑕疵,双方无被欺诈、胁迫情形,也不能附加任何人身自由的限制。其次,《婚内财产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管不了对方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所以能办理产权变更的,务必完成登记,另外,配套财产监管措施,防范对方生前恶意转移财产,比如针对家庭大额资金,设立夫妻联名账户,约定大额资金进出需双方同意。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