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4-07 11:54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微商销售三无食品# 【销售非法添加处方药的“三无”食品——微商被判“退一赔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负有监督自查义务,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非法添加处方药的“三无”食品而引发的维权案件,最终微商被判“退一赔十”。

2023年7月4日,占某添加韦某甲微信,向其了解竹子花粉的效果、价格及对治疗痛风的效果。韦某甲回复“效果不用担心,坚持吃就可以了”“十瓶一个疗程,最少要吃一个疗程”,并声称“没有副作用”“不需要吃其他降尿酸药”。之后,占某多次向韦某甲购买竹子花粉,双方累计交易额1.59万元。

占某在食用过程中出现心悸、皮肤瘙痒等反应,于是把竹子花粉送去检测。结果显示竹子花粉中添加有非布司他成分。非布司他属于处方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占某认为韦某甲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于是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韦某甲退还货款1.59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5.9万元。

占某提供了其于2024年6月17日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对竹子花粉样本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竹子花粉中非布司他含量为18400000×10ug/kg。竹子花粉未被收录于我国《药典》,未被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非布司他为原料药,长期滥用或不规则使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而韦其甲提供的材料显示:2022年8月25日,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竹子花粉样本进行检测,送检的竹子花粉中未检出非布司他。

柳江区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双方提交监测报告内容不一,均未能充分证明各自送检的样本是案涉产品,根据举证责任规则,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韦某甲对该涉及食品安全的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韦某甲作为食品经营者,不能证实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其向占某出售未贴标签、进货来源不明的“三无”竹子花粉产品,虚假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占某要求韦某甲返还货款1.59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5.9万元于法有据。

韦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映射了当前食品安全市场中存在的多重乱象,警示经营者应守法守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警示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切勿轻信具有神奇功效的宣传噱头,做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来源:广西法治日报、@柳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