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4-0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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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个离婚案件的答辩状,我们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想离婚,所以采用“不想离婚”的表述。

1.我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的代理意见一般都会使用相同的结尾——“婚姻是两个人携手度过风雨、走向幸福的堡垒,但是当堡垒坍塌,两个人越行越远的时候,强行将两个人绑定,不能起到维护婚姻、给予幸福的作用,反而滋生敌视甚至仇恨。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所有维持不下去的婚姻,都应该以分离的方式重启各自崭新的人生。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有时候平和的解除婚姻关系,各自追求各自的幸福,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能是更好的结果。……巴拉巴拉”——给法官上情感。

2.我在离婚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且被告当事人亦不想离婚,我的答辩意见一般会使用类似的表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下的矛盾冲突,更要审查双方感情是否尚有挽回的余地。在本案中,原、被告于2023年1月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姻缔结时具备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并共同抚养,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家庭结构,表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履行了家庭责任,存在一定的夫妻情谊和家庭纽带;期间并未有任何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发生,双方在此之前亦从未提过离婚,被告收到本案传票亦深感错愕。因此,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及育有子女的事实、原告发起离婚诉讼的起因与性质等因素,双方仍有通过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理性处理家庭事务以修复感情、维护婚姻关系的可能,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总而言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