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不为任何作者和具体事件站队,仅为泛泛之谈。如有延伸具体事件的兴趣,可以阐述,但请不要假定本人在具体事件中的立场。】
绝大多数创作者都会同时面临如何平衡“作者表达”与“商业决策”两个要素的问题。
相对传统的所谓严肃文学作家也未必全然不考虑后者,虽然自我表达的权重和优先级较高,但很多著名作家都曾坦承自己在写作过程中也常常有不自觉讨好读者的倾向。
与这类作家相比,网文作者的作品往往有更强烈的商品属性,对目标受众的迎合也相对更为主动和明确。
在传统媒介中,文学作品的作者与读者并无即时互动的渠道。两者之间有天然鸿沟。作者负责写,读者负责阅读和消费,评论家负责文学批评。即使读者有负面反馈,要传递到作者那里,也需要一些成本。
但要不要继续读,继续买,则是读者自行决定的事。作者是否依据市场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也是作者和出版方共同决定。如果市场成绩不好,作者又不愿意作出调整,大不了出版方不签这个作者的下一本书,作者再重新寻找出版方即可。
网文出现后,形成新的供需关系。早期还保留了一些旧惯性,作者与读者既相互尊重,又保持双向选择的权利。一种旧文明似乎被延续下来。
但随着惯性磨损乃至消失,真正新型的供需关系诞生了。
读者与作者之间曾经理所当然的天然鸿沟被填平,即时互动成为既成事实。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传统关系被打破,即时充值系统使其在实质上更接近甲乙双方的委托合作关系或投资关系,作者某种程度上成了“委托创作者”。
一些作者和受众之间甚至潜移默化共同推进彼此关系向那种方向发展。
一些作品早已被视为读者投资的服务型功能型产品,而作者为确定其商业价值,则在事实上多次默认、巩固甚至鼓励其属性与双方关系。
当阅读与写作在实质上被简化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又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商业协议,双方各自阵营中的一部分人群就难免不在其中尽可能为自己争取一些权利。
例如,某些作者为保护作品的商业价值,可能会让渡一部分自我表达的权利与“创作自由”——相应的,也会有读者为了更有效地左右创作,有意无意把原本的趣味分歧、审美冲突以某种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的“道德规训”包装起来,向作者或其他立场不同的读者施压。
而这个博弈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经历种种压抑和不爽——一方觉得自己的尊严被牺牲被冒犯,另一方则觉得自己的期许被违背、投资被慢待。
以至于滋生种种虚伪与愤怒。
甚至也会产生时而自尊满满、时而到处道歉的怪象。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