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健律师 26-04-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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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郭艾伦应当如何追责#

第一,郭艾伦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谣言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郭艾伦先生作为公众人物,其社会评价与其职业发展密切相关。若“被诈骗”的传言内容失实,且足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例如使其被公众误解为缺乏基本判断力、轻信他人以致财产受损,则该传言已非简单的娱乐八卦,而是可能对其名誉权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诽谤信息。

特别是当该信息经由“@直播吧篮球”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账号发布并传播时,其损害范围和影响程度将被显著放大。因此,郭艾伦先生主张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

第二,网络维权核心是证据固定与有效通知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证据的电子化、易篡改特性使得取证成为维权第一步的关键。郭艾伦先生及其委托的律师团队需立即着手进行证据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具体而言,需通过公证等方式,对“@直播吧篮球”账号发布相关言论的原始页面、发布时间、转发量、评论内容、点赞数等进行全面固定,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传播范围及影响程度。同时,也应留意其他转发、扩散该不实信息的网络节点,为可能扩大的维权对象做好准备。

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向涉事账号所在的网络服务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该通知应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转通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若平台在接到合格通知后未及时行动,则可能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既是制止侵权继续蔓延的有效手段,其过程本身也将形成维权过程的重要证据链。

第三, 信息发布者“@直播吧篮球”账号的法律责任。

作为网络内容发布者,其法律责任判定核心在于“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等活动。若其发布关于郭艾伦“被诈骗”的信息前,未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对于明显可能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未加甄别即行传播,甚至为吸引流量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一旦其发布的行为被认定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则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删除侵权信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可涵盖郭艾伦先生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若能证明因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亦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赔偿。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