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4-08 05:00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 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理解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能扩大理解为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应当理解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客观行为,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分离,而生产者已经将假药批发给了销售者,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销售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了“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治的”,因此,即使行为人用以冒充药品的成分对人体无害,也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以诈骗形式销售假药的,不影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成立。

3.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强迫交易过程中采取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本意主要在于打击那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存在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如果暴力手段本身不构成犯罪,情节再严重也只能按强迫交易罪定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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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