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4-0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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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账号的继承问题
山东高法有个案例,讨论亲人离世,微信支付宝、游戏账号、自媒体号能继承吗?这个问题目前基本有统一观点了,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属于可继承遗产,但是分割前必须先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里有着技术与伦理的双重问题,绝大多数数字账号,都设置了密码、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设备锁等多重安全验证。亲人离世后,绑定手机号往往会被运营商注销,人脸识别无法通过,账号极易被冻结、回收,继承人哪怕有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很难登录账号、提取资产。绝大多数平台不认可公证文书直接办理继承,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维权,时间与金钱成本极高。伦理层面则是,隐私保护与情感继承的天然冲突。数字遗产不仅有财产价值,更承载了逝者的人生记忆与隐私。逝者的私密聊天记录、云相册、私人邮件,不仅涉及逝者本人的隐私权,还涉及聊天相对方的隐私权益,若全部向继承人公开,极易造成隐私权侵权。这也导致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边界,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看了介绍,“一些大型手机厂商和互联网公司允许用户指定遗产联系人,并授权遗产联系人在用户身故后一段时间内,访问部分存储在账户及云端的内容”。

不过数字资产继承问题的难点在于游戏账号、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账号,法院严格执行“财产性收益与账号使用权分离”原则,账号内已产生的可兑现财产收益必可继承,账号本身的使用权继承受实名制规则、平台服务协议与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
具体来说,可继承的财产性收益包括:1.游戏账号内充值购买的装备、皮肤、道具、可交易游戏币等虚拟资产;2.自媒体、直播账号内的广告收益、打赏收入、可提现佣金、未结算的商业合作款项;3.账号内的数字藏品、付费购买的数字内容、可变现的虚拟会员权益;4.账号运营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如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等。
对于账号本身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非常审慎,多数观点认为,账号使用权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的专属权利,未经平台同意不得继承。
用户注册账号时与平台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本质是网络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过合同相对方(即平台)的同意。
同时,账号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权与实名注册人的个人身份深度绑定,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平台用户协议中普遍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禁止转让、继承”,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会认可其效力。
在(2022)粤01民终8069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涉案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案外人,账号转让未经游戏公司同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账号对应的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仍由原注册人享有,受让方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账号的使用权益。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账号继承场景,未经平台同意,继承人无法直接取得账号的使用权。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账号使用权都绝对不能继承。对于具备巨大商业价值、已完全脱离个人人身属性的企业类自媒体账号、品牌账号,部分法院会结合账号的实际运营情况、商业价值属性,支持继承人继承账号的运营权;同时,越来越多的平台也逐步放开了账号继承、迁移通道,比如微信公众号支持通过公证办理账号迁移,部分短视频平台允许遗产联系人在用户身故后接管账号。

总之,针对这方面问题,我们可以等待未来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可以写遗嘱。以下都是一些法律建议,关于数字遗产,不要模糊写“所有数字遗产归XX继承”,要对应资产清单,明确具体的数字资产、分配对象、分配内容,比如“本人微信账号XXX内的全部资金、理财资产,由XX继承;本人XX游戏账号内的全部装备、道具及可交易资产,由XX继承”;
对于自媒体账号,可明确“账号内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广告收益、商业收益由XX继承,账号运营权交由XX行使”,同时提前与平台沟通继承、迁移规则;
对于私密内容,可在遗嘱中明确处理方式,比如“本人云盘内的私密相册、私人邮件,由XX负责销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也可能技术高度发展了,这方面也可能就不是困扰了,或者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