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
26-04-08 22:15 微博认证: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

【#78岁老人就餐摔倒向饭店索赔3.4万#被驳回】78岁老人饭店就餐,不料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向饭店索赔3.4万余元。饭店设置的醒目“小心台阶”“小心地滑”警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饭店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5年3月6日上午11时许,陈某前往某饭店就餐,在与他人并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软组织挫伤,并伴有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8天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司法鉴定建议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陈某认为,饭店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411.24元。被告饭店则认为,事发时地面并未湿滑,事发台阶两侧竖立有黄色立式警示牌,牌面印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醒目文字;台阶上下立面还贴有带有“小心台阶”字样的红色警示胶带,店内已按规定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具体环境、风险程度及防范成本综合考量,不能对经营者苛以过重负担。本案被告在必要通行通道处设置醒目颜色与重复提示,已达到同类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善良管理人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被告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已垫付592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行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4000元。法院认为,该承诺系被告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

据此,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4000元(不含已垫付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湘潭县法院、三湘都市报) http://t.cn/AXM40V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