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6-04-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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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思益# 一事,刚好有很多人也问我,你是在淘宝旗舰店购买,我们是在主播直播间购买,可以要求主播也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吗?等多个问题,我回复如下:
1. 为什么不只起诉生产者,而是要求主播“退一赔三”?
传统理解,确实应当起诉生产者和经营者,但在直播带货中,主播一般被视为“广告代言人”,有时甚至被认定为“经营者”。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带货主播在直播间以自身形象和信誉为商品背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完全符合“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标准。优思益事件中,产品宣称“澳洲原装进口”实为国内生产,这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消费欺诈,触发“退一赔三”责任。这是品牌方的直接责任。
那么,根据《广告法》第56条第2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保健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且不需要证明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意味着,无论主播是否知情,只要广告虚假,主播就要和品牌方一起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连带责任。这是法律对生命健康类商品的特殊保护。2026年2月1日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直播营销人员(主播)不得作虚假宣传,直播间运营者需事前核验商品经营者资质,违反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品牌方(广州雅拉源)已声明“无力进行售后”,而头部主播有较强偿付能力。因此,要求主播承担连带责任,是消费者最快、最有效的维权路径。

2. 主播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品牌方追偿?

答案是肯定的。
内部追偿权:主播(或其MCN机构)与品牌方之间通常签有《合作协议》,协议中一般有“质量保证”和“合规承诺”条款。如果虚假宣传的素材由品牌方提供,主播在先行向消费者赔付后,可以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起诉品牌方,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款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但如果主播明知产品有问题,仍自行编造话术、虚构功效,那么主播具有共同过错,其向品牌方的追偿请求可能会被法院部分驳回,但对外仍须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3. 平台是否应该“先行赔付”和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优思益事件中消费者维权的另一条关键路径。平台不仅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更重要的是,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时,依法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平台审核义务的违反即可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从而触发连带责任。根据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权威解读,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生命健康领域的经营者未尽最基本的审核义务,即可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消费者产生的损害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平台“先行赔付”的法定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平台“先行赔付”并非绝对义务,而是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承担:无法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时:如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必须先行赔付。平台作出额外承诺时:如果平台对该类商品提供了“正品保障”、“先行赔付”的承诺,则必须履行该承诺。#律师说法# #直播带货翻车谁该赔#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