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6-04-09 10:38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直播带货翻车谁该赔# 关于优思益事件,是否应让带货主播退一赔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优思益事件中的带货主播/明星等是否能认定为经营者?如果带货主播不被认定为经营者,这些主播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说法#

问题一:优思益事件中的带货主播/明星等是否能认定为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通常包括主播及其团队)如果不能证明其已明确向消费者标示自己“并非销售者”并指明了实际销售者,则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为将主播认定为经营者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在认定带货主播是否是经营者的时,会综合交易外观(如直播间是否以“自营”、“自家产品”等名义销售)、主播与品牌方的合作模式、约定以及消费者的普遍认知等因素。注意!头部主播深度参与选品、定价,消费者基于其信誉下单,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或销售者。

一旦被认定为经营者,主播将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因其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论:在特定条件下,带货主播(特别是头部主播、明星)可以被认定为商品的经营者,从而直接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包括“退一赔三”。

问题二:如果带货主播不被认定为经营者,这些主播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主播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对商品进行推荐、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条关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同时,其通过直播间发布广告信息,也具备“广告发布者”的属性。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优思益作为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只要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主播是否“知道”产品造假,只要其推荐内容虚假,就需担责。
2)对于其他商品:如果主播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推荐,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司法实践中有相关案例明确指出,直播带货中主播与销售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并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某平台家纺直播带货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直播带货是最近几年新兴起来且发展迅速的销售模式,因时间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在直播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主播、直播间运营者、直接销售者、直播平台等相关主体责任如何承担划分并不清晰。本案抖音号注册人刘某、侵权产品销售者某经营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依照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认定刘某、某经营部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并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播平台相关主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印证了主播即使非直接销售者,也因其参与推广的侵权行为而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逻辑。#以案说法#

问题三:主播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品牌方追偿?

主播在向消费者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其与品牌方(优思益)之间的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向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的品牌方进行追偿。

问题四:平台是否应该先行赔付?

不一定。
网络交易平台(如抖音、淘宝等)的先行赔付义务并非绝对法定。仅在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平台自身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消费者方可要求平台先行赔付。否则,平台的责任在于审核与管理,而非直接的商品或服务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