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家中排行老四,凭啥不能叫“四姐”?成都一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卤菜店用四姐遭索赔法院判不侵权# 成都卤菜店主刘四姐因招牌使用“四姐”二字,被扬州某餐饮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索赔50万。法院审理后认定:1. 双方经营类别差异显著(卤菜与火锅不构成类似服务);2. “四姐”为川渝常见亲缘称谓,商标显著性弱;3. 消费者无混淆可能。判决不构成侵权,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商标法不是“文字狱”,法院这次判得通透!“四姐”这种满大街的称呼,若能垄断成私产,明天是不是“张哥李嫂”都得交授权费了?某些企业把“商标维权”搞成“知识产权碰瓷”,专挑小本生意的软柿子捏,这吃相比地沟油还难看。
法律保护的是“独创性标识”,不是“垄断常用语”。若按原告逻辑,全中国的“兄弟面馆”“大姐米粉”都得连夜改名。支持法院用“显著性弱”“无混淆可能”两把快刀,斩断这种滥诉产业链——毕竟,保护产权不等于纵容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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