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中国 26-04-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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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深一度#【#律师称网暴全红婵可追究刑责#】4月8日,针对跳水运动员全红婵遭受大规模网络暴力一事,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正式发布声明称已报警,将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同步发声,全力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侵蚀。目前警方已通报案件正在办理,这场始于饭圈互撕的侵权事件,已正式进入全链条法律追责程序。央广网采访律师拆解此次事件的法律边界,为公众厘清网络暴力的追责红线。

“很多网暴者存在一个核心误区:觉得私下建群吐槽、匿名发言就可以规避法律责任,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孟莉指出,此次事件中,媒体报道的涉事200多人群聊细节,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该群公告明文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长期发布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这绝非普通的“口嗨”,而是形成了有组织、有明确指向、具有主观恶意的持续性人格侵害行为。

冯孟莉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群组中发布侮辱、诽谤言论,直接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全红婵出生于2007年3月28日,截至2026年4月8日事件爆发时,她刚满19岁,若针对全红婵的网暴时间覆盖了她的未成年阶段,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性更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强。

同时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群主负有法定的群组管理责任。本案中群主不仅未制止群内侵权行为,反而通过群公告为针对全红婵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开绿灯”,应当与直接发布侵权言论的群成员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从行政违法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及罚款,即便是跟风发布一句侮辱言论,相关行为人也难逃治安追责。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伟从刑事追责维度表示:“民事与行政追责只是此次事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涉事网暴行为的情节,如果经调查已经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甚至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能。”

徐伟表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同于大众认知中“侮辱诽谤罪只能自诉”的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

两位律师均认为,此次事件绝非个案,其背后暴露出的“施暴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网暴治理困境,亟待通过刚性的司法实践破解。冯孟莉表示,全红婵本人面对网暴时的隐忍与恳求,彰显的是她个人修养与气度,但这绝不能成为网暴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网络空间的自由,是法律框架内的有限自由,任何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都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徐伟补充道,两级体育部门的联合发声、警方的回应,就是要打破网暴者“法不责众”的幻想,让躲在屏幕后的施暴者明白,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此次全红婵网暴事件的法律追责进程,不仅是对一名年轻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更是我国整治网络暴力、规范网络言论、抵制畸形饭圈文化的生动实践。它清晰地传递出明确信号:无论是有组织的网暴策划者、跟风施暴的参与者,还是未尽管理义务的平台与群主,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被依法追责。唯有让法律利剑持续发力,才能破除“施暴低成本”的困境,净化网络生态,让体育精神远离戾气、回归纯粹。#全红婵已报警#(央广网记者费权)http://t.cn/AXMqDR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