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4-09 16:10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下午接到一个法官电话,因为我们的证据材料中只有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现在法官判决支持我们的律师费主张,需要我们提供律师费支付凭证。

虽然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467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观点,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即能够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无需提供律师费的支付凭证;但为了防止律师费的虚假诉讼,严格审查律师费是否实际产生,避免通过开具发票主张虚假的律师费,所以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律师费是否实际产生以及产生的金额。

毫不避讳的说在实践中存在虚假律师费的问题,比如与客户签订阴阳委托代理合同、开具律师费发票后随即作废或者冲红、通过循环转账的形式产生虚假律师费支付记录,凡此种种、不再例举,归根结底就是使法院判决的律师费高于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使法官判决尚未实际产生的律师费。毫无疑问,此类行为必然构成虚假诉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方主张律师费一般都会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和律师费发票,而且我从来不怕司法机关针对律师费进行调查,每一笔律师费都实际产生、每一笔律师费都实际开票。

为什么这家公司的律师费支付凭证,我很少作为证据提交(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因为找他们公司财务拿支付凭证真的很麻烦,除必要情况或者法官要求,我都不会提供这家公司的律师费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但客观上这家公司确实已经支付律师费,我从来不敢去制造虚假的律师费。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