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4-10 09:15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借款人帮助他人借款并接收款项,这属于借款人自身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案外人或款项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

最高判例释疑

把钱借给他人,最怕的是什么呢?最怕的是,对方将拿到手的钱转交给另外的人,随后两手一摊声称“钱并非我所用,别找我还钱”。很多人觉得这样就能躲开债务,然而最高法的裁决,明确表面:谁签的字,谁借的钱,谁就必须得还,转给谁都没有用。

这个案子具有一定重要性,原因在于现实里存在诸多状况,很多人借助“名义借款”金蝉脱壳。存在这些情形,有人帮朋友借钱,有人被公司当作借款工具,有人套信用卡给亲属用,还有人觉得只要在银行凭证上面随意写上几个字便能够免除责任。最高法此次将规则阐释得十分透彻:那便是银行备注并不能随意赖掉责任,你收钱后转给谁,不影响你的还款责任。

银行备注写什么 不是废纸一张

许多人认为,银行转账所填写的备注,对于对方而言,不存在法律上约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明,单方面备注的确无法径直认定借贷关系,然而若是双方的备注能够相互对应,那便属于确凿证据了。

举例来说,当你进行转账时,你写上“借款”,而对方在还钱时写上“还款”,并且时间、金额,这两者都能够对应得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认定你们二者之间存在着借贷方面的合意。这便意味着,出借人转账时,一定要将“借款”这两个字眼清清楚楚地写出来,借款人在实施还钱这个举动的时候同样也要写上“还款”,不要去嫌弃这样做麻烦,因为这几个字就是能够起到保护自身的护身符。

在没有书面借条时,银行流水以及备注就变成了最为关键的证据,不少民间借贷,就是凭借转账记录以及其他间接证据,从而打赢官司的,因而转账之际花费三秒钟打出两个字,相较于事后耗费几个月证明欠款关系,要强几百倍。

钱到你账上就是你的 转给谁自己负责

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这笔款项的所有权就归你了,你将钱转至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这是你自身的事情,与出借人不存在丝毫关联,绝不能够由于你转给了他人,就宣称不亏欠出借人的款项。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而言,借钱合同乃是出借人与你所签订的,仅仅对你们二者具备约束力。实际使用资金人属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出借人压根就不认识他,为何要让他还钱呢?这就如同你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而后把房子给朋友居住,难道朋友不缴纳房租就能怪罪房东吗?

很多人想不明白这个道理,认为“钱又不是我花出去的,凭什么要我来还”。说到这里,也要警惕夫妻之间、朋友之间借用信用卡事宜,很多人认为,信用卡给对方了,钱对方还,可是你忽略了钱是以你名义借的,银行只能跟你要钱。

法律考量的是法律关系,并非资金最终流向哪里,只要你自愿帮别人借钱,那么就需要承担帮别人还钱的风险。这跟担保是同样的道理,一旦签字了就得去负责。

什么情况下实际用款人得还钱

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表明,当实际使用人直接向出借人许下还款承诺,并且出借人也知晓这件事情,才能够使得实际使用人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处,存在着两个必要的条件,少了其中一个都是不行的。

实际使用人,必须明确地说出“这笔钱由我来偿还”,方式可以是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协议,又或者只是口头做出承诺,不过得有相关证据才行。

对于出借人而言,把钱借出去的时候,就已明确知道实际使用人人到底是谁,而且接受了实际使用人所做出的还款承诺。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被满足了,那么,名义借款人方才能够免除责任。

假如,实际用款人,仅仅私底下跟名义借款人签订了协议,表明一旦出事自己会承担,然而却从来都未曾跟出借的人讲过,那么很抱歉,此协议对于出借人而言是没有作用的。出借人依旧是名义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偿还完钱款之后,再去找实际用款人索要。

为什么不直接判实际用款人还钱

许多人疑问:钱既然是实际使用人花的,那么法院为什么不径直判定让其偿还,而非得去折腾那个充当名义借款人的人呢?这个问题恰好问到了关键之处。要是准许依据钱的实际去向,更换追讨债务对象,那么民间借贷业务可以追溯几人甚至几十人,出借人将会面临起诉五门,无法确定实际借款人的情况,民间借款业务也将无以为继。

在出借人进行借钱行为时,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其极有可能不认识那个真正借款人,并且也不清楚该人是否有还款能力。要是借款人能够轻易地将钱一转便实现责任推诿,那么出借人的债权便会丧失其应有的确定性,今日把钱借给甲,明日甲将钱转给乙,而后天乙又转给丙,这般情况下出借人又该向谁去索要这笔钱呢?

尤其关键的是,对于实际用款人认定,常常需诸多证据,比如私下达成的协议、资金流动走向图等,这些证据在名义借款人手中或许存在,然而出借人却无法获取。要是法院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那将面临证据欠缺、难以核查的困境遭遇,最终谁都讨不到公正。

出借人该怎么保护自己

那么出借人,该如何运用规则保护自己呢。最万无一失的法子,便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要明确地书写清楚谁是借款人,借多少金额,在什么时间归还,利息又是多少。要是借款人执意要把钱打入其他人的账户之中,那就一定要让其撰写一份书面说明。

该份说明,需将款项用途予以写明,最好能让实际使用人也签字,作出愿意还款的承诺。如此一来,倘若出现状况,贷款人手中便拥有双重保障,即名义借款人无法逃脱,实际使用款项人也休想躲避。千万不要嫌办理此事麻烦,当下所做的每一分钟准备,皆是为了日后打官司时少耗费几个月时间。

当进行转账时,一定要在备注栏写上“借款”这两个字,在收到还款之时,同样要让对方备注“还款”。这些看起来并不起眼的细微之处,在法庭之上便是最为直接的证据。请记住这样一句话:良好的记性比不上糟糕的笔头,良好的关系比不上良好的凭证。

名义借款人该怎么避险

如果你被逼迫帮他人借钱,像是帮朋友借钱,协助公司借钱,协助亲戚借钱,千万不要傻乎乎地径直签字。你务必得让实际使用款项人直接向出借人做出还款的承诺,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清晰地用白纸黑字写明“这笔钱由我来还”。

与此同时,你自身务必要妥善留存好全部证据,其中涵盖了你跟实际用款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实际用款人收款的相关记录,以及资金去向的凭证等等这样的东西。尽管这些并不能免除你对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然而却能够确保你在偿还完钱款之后,顺利向实际用款人追讨。

不少人吃了闷亏,只因不好意思开口,觉着让友人写承诺书会伤情谊。而后友人拿到钱便翻脸不认账,致使自己背负几十万债务。情分是情分,规则是规则,先讲小节再显君子风范才是真明智。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向我们传达了一个质朴的道理,签字之后那就得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转钱操作可不能试图推卸责任。不论你是出借金额的那个人,还是名义上的借款者,亦或是实际使用这笔款项的人,都务必要清晰知晓自身在法律层面所处的位置,该留存的证据一样都不能缺失,该承担的责任同样是逃避不了的。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