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造成损失后被扣工资#一劳动者诉请单位支付被扣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驳回】在日常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能否扣减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扣减其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24年1月3日,原告华某入职被告某资源回收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同年5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开会并宣布奖惩措施:如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员工承担损失10%的责任,如下月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返还所扣工资。
同年7月,华某因给某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被扣工资300元;8月,华某因选料未到位导致货物灰渣超标,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43773元,某公司扣除华某工资4373元,当月实发工资为2153元。
2024年9月15日,华某以某公司无故克扣工资4673元为由,向某公司出具《被迫离职通知》,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5年3月,华某申请劳动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书》。随后,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467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明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予以处罚,如下月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全额返还罚金”的规定。此项规定中的“罚款”,实质是对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本案中,某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43773元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华某在选料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该损失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某公司决定由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4373元),该比例合理,且华某被处罚当月的实发工资仍高于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故某公司对华某的处罚并无不妥。某公司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故法院对华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华某提起上诉,但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出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告知,确保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都应当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