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那个XX动物的立法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朋友都持反对意见,反对这件事的态度肯定是对的,但是没有真正说到点子上。
关键在于动物必须是“物”,对于恶意虐待动物的行为,不是不应该惩戒,而是惩戒的出发点是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底线,比如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侵害社会精神文明的后果;惩戒的出发点不应该是直接被侵害的“物”。
物和人的法律地位,有天然的红线隔在中间,大家一定要明白,这条线保护的到底是谁?
有一种立法倾向,是要给“物”逐渐赋予“人”的法律地位,后果及其严重。一旦动物的法律地位跨越了红线,富人的狗比穷人的命值钱几乎必然会发生。历史上的教训还不够惨痛吗…………
人不能越活越回去,一个真正文明的社会也是[并不简单]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