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政治》,在帝国主义一章,这些政治思想家就显现出他们的双重标准,支持帝国扩张殖民,支持帝国教化“低等”人民,也不谈人的自由了,也不谈人的权利了,也不谈人的尊严了,而是认为殖民者比殖民地人民更高贵,殖民地是天生的奴隶,未开化的人,没有道德原则,不必给予任何权利,是违背的自然法,因此要对他们进行惩罚 。文明人有道德的义务不采取过分的行动,文明人和野蛮人是不同种类的。殖民者对殖民地的教化,也因此催生了法农这样的黑人思想家和库特卜这样的伊斯兰教激进思想家(这位没有中译本)。格劳秀斯在他1625年发表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Dejurebelli ac pacis)中,提出了关于人对无主的或无法拥有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的完整理念。‘关于新来的定居者获取财产权的问题,格劳秀斯为霍布斯和洛克的回答提供了基础。他提出,通过耕垦来使用土地确定了自然的所有权,法律应当予以承认。霍布斯和洛克关于公民社会中权利的意见截然不同,但他们都不赞成土著的权利,都支持殖民者的权利。很难说他们是否预见到了后来的事,但许多评论家都认为他们完全明白自己所持立场的含意。霍布斯认为美洲印第安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把他们的生活状况描绘得凄惨不堪。可以争论说,如果以尽可能温和的手段征服他们,给他们建立稳定的政府,那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改善;对征服进行抵抗乃不智之举,是误把危险的无政府状态当作“自由”。霍布斯和洛克一样坚定地认为,受正直高效的政府保护的稳定的财产权是文明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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