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达大度团结多数 26-04-11 09:35

关于《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草案核心概念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不符合立法基本规范。
草案第三条将“伴侣动物”定义为“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但后文又大量使用“流浪伴侣动物”等表述。流浪犬猫不属于任何家庭饲养按草案自身定义,根本不属于“伴侣动物”。同一规章内部概念前后冲突、自我否定,属于严重的立法技术缺陷,不具备作为政府规章草案的基本严谨性。
二、“伴侣动物”不属于法定规范用语,立法立场严重越位。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规范表述为“犬、猫”“饲养犬只”“宠物”等中性、法定概念。“伴侣动物”是带有特定价值倾向的非法律术语,暗含将动物人格化、情感化、家人化的立场。
规章应当中立、客观、面向全体市民,不得将特定群体的情感偏好上升为公共规则,更不能以此替代城市公共治理的立法目的。
三、立法目的本末倒置,重动物福利、轻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
城市养犬管理立法的核心,应当是预防狂犬病、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减少伤人扰民。但本草案大量篇幅用于设置宠物友好设施、流浪动物救助放归、各类便民服务等内容,对伤人扰民责任追究等关键事项约束不足、力度不够,明显偏离城市治理的基本宗旨,违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四、不当扩大公共支出与公共资源负担,对不养宠市民显失公平。
草案多处要求利用公园、小区、财政资金建设宠物活动区、清洁设施、自助服务站等,实质上是用全体纳税人的公共资源,为部分市民的饲养爱好承担成本,忽视了不养宠市民、过敏人群、惧怕犬只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生活安宁,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五、变相抬高动物地位,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逻辑不符。
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明确,动物属于物,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人格权利。草案通篇以“保护”“关怀”“福利”这些花言巧语来给猫狗特权,弱化对饲养人义务的约束,强化对动物的倾斜性安排,存在变相人格化动物的倾向,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本草案概念混乱、立场偏颇、目的错位、显失公平。

建议:
1. 废止“伴侣动物”表述,恢复使用“犬、猫”等法定规范概念;
2.将【保护与管理】改成【管理】。
3. 重新调整内容,以防疫、安全、秩序、扰民治理为核心;
4. 删除不合理的公共资源投入伺候猫狗的条款。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