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参与的一起案件是涉及多诉讼主体的商事争议,需要处理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公司债务加入、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合伙企业对债务人担责的主体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和👩⚖️也交流了相关问题,有不同观点。有很多细节点值得写一写。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议程序。非关联担保可按章程约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需遵守监管规定,符合净资产比例限额要求,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对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尽合理审查义务,对决议主体、表决程序、签章权限等进行形式核查,同时完善担保合同条款,依法设立反担保并办理担保物权登记。若存在越权担保、决议程序违法,或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被认定为非善意等情形,担保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关主体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大厦将倾,再怎么找担保也不为过,可惜掏钱出去的时候,一片欣欣然景象,谁又能够预判未来呢?#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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