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6-04-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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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作人员泄露张靓颖未发行作品##未经许可泄露未完成作品同样侵犯著作权#】4月11日,歌手张靓颖在社交平台发文谴责“承斯音乐工作室”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其未完成新歌《加码》的混音版本。#张靓颖怒斥工作人员泄露未发行作品#
该版本尚未完成制作,且未获歌手及版权公司授权,却被以“混音作品欣赏”为名在公共平台发布,为个人账号引流。
张靓颖连发四问,直指该行为涉嫌违法侵权,破坏行业信任机制。
对此,@娱乐法李振武 进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而“创作完成”包括整体完成和部分完成且有创作性表达的情况。
张靓颖的《加码》混音版本虽未最终完成,但只要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成果,有相对完整的表达,就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保护。
这意味着,未经许可泄露未完成作品,与泄露已完成作品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仅限于个人私下使用,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开传播。
将作品上传至公共网络平台,使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取,已经完全超出了“个人欣赏”的范畴。
而且,未完成作品的提前公开曝光,直接打乱了作品的正式发行计划,影响了作品的商业价值和艺术完整性,这明显“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涉事方以“为新账号吸引关注”为目的进行引流,带有明显的商业推广性质,这进一步排除了合理使用的适用可能性。
关键是,音乐混音作品涉及多重权利主体:原词曲著作权人、原录音制品权利人、表演者权人以及混音版本的制作者, 影响范围很大。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计算数额基础上判处一至五倍的赔偿。若难以计算损失,法院可判决最高500万元的法定赔偿。
同时,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最高可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