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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买下楼王三个房间外全是墙##千万楼房窗景变墙景判赔20万元# 【千万买下“楼王”,三个房间窗外全是墙,购房者索赔会获得支持吗?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采光权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张某获得某新开楼盘选房资格。户型图显示,东边套有三个房间东侧开窗,视野开阔,采光效果较好,于是张某选中了一户东边套房屋,并于2022年6月与该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一千余万元。

2023年10月,张某和其他业主进行预看房,发现东边套房屋的厨房、客厅、卫生间的窗户外侧均被防火墙遮挡,严重影响三个房间的采光和通风效果。业主们翻看当初买房时收到的户型图广告、记载楼盘重要不利信息的“楼书”,其中虽然提到部分楼栋之间有防火墙,但并没有记载东边套外有防火墙。受影响的业主们开始向开发商维权,要求对方对采光的缺失进行赔偿。开发商则表示,东边套防火墙从设计之初就存在,必须建好才符合消防标准,并拿出建筑设计图和售楼处当时的沙盘进行佐证。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原告张某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告知这栋楼是小区的“楼王”,采光、景观均为小区内最佳,因此她以高于其他楼栋和同楼栋、同楼层房屋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然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却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她购买了使用功能和价值缺失的房子。虽然在设计图和沙盘中显示,东边套外确实有防火墙,但普通购房者根本不会注意复杂的设计图,沙盘能起到的提示效果也有限,购房者基本都是从户型图和“楼书”上了解房屋。

被告开发商辩称,房屋东外墙系按照消防设计的强制性规范建造,符合消防规范,不存在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形,且通过竣工验收;其根据外墙存在防火墙的实际情况,如实制作了沙盘图,并在房产销售中心的显著位置公示,故张某应知晓该楼栋外侧有防火墙;其依规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制定“一房一价”,张某在购买时未对价格提出异议,以主观感受否定经多重因素形成的定价机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请。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案涉房屋的不利因素,影响了原告张某作为买受人的选择权,也影响了新购商品房的整体使用功能和实际价值,造成买受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现状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0万元。

【法官释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于凯:商品房买卖涉及居民日常生活中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共同维护交易安全。

开发商作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主体,掌握商品房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知悉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等情况,有义务和能力详细披露所售商品房的不足和瑕疵信息。

本案中,开发商仅通过沙盘和房屋设计图等有限手段披露防火墙的设置,在户型图广告、“楼书”等购房者重点关注的信息渠道并未进行披露,可以认定开发商未对防火墙这一不利因素进行充分提示,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直接影响了其购房决策,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席志国: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不但要求交易各方在合同签订后诚信、全面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以实现对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亦要求各方当事人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尤其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披露与合同是否订立以及如何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否则可能会构成欺诈行为,从而成为合同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的理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消防墙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涉房屋的品质,从而使所购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合同价格,且该消防墙的存在很难为消费者所察觉,故此开发商有义务予以告知,其未进行告知,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网刘一鸣 陈诗若 视频 庄宇欣)@法治网 http://t.cn/AXMXS2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