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案件的核心本质是,是否可以做到规则互适、不双标。
如果丈夫想要孩子,但是妻子不想要,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怀不上,妻子便可以要求离婚,法院说要求照顾女方的生育权,那么同样的,假设是妻子想要孩子,但是丈夫不想要,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怀不上,法院能否以同样的理由判决离婚。
如果可以做到规则互适、不双标,我觉得OK哈。
但如果做不到,我觉得不管这个个案判决的理由写得多么漂亮,或者在这个案例中的女方,多么地无辜、不幸福,都不能证明这个案件的判决正当性。#生育权可以由女性决定吗##热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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