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胁强拆的鹤岗小市民 26-04-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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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
关于控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来红国诉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及确认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两案中不依法履行抗诉监督职责的控告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

本人来红国,现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本人申请抗诉监督的两起案件(案号:黑检行监〔2024〕12号、黑检行监〔2024〕13号)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审查、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问题,提出郑重控告。

一、基本案情及省检察院决定概要

1. 案件一(黑检行监〔2024〕12号):本人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行赔终2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以本人房屋损失已通过产权调换协议获得救济、无证据证明受骗签订协议等为由,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2. 案件二(黑检行监〔2024〕13号):本人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行终433号行政判决(确认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一案),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以区政府具备主体资格、签订协议属依法履职、本人无证据证明欺诈等为由,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二、控告理由:检察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职的情形

省检察院的上述两份决定书,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未能尽到法律监督职责:

1. 对关键事实审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 关于“已获救济”的认定草率:在行政赔偿案中,检察官仅以签订五份产权调换协议且本人已入住其中一户为由,认定损失“已获充分救济”,完全无视了协议签订背景系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迫所为,且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其余四户房屋是否实际妥善安置等关键问题未予审查。这种认定割裂了违法强拆与后续补偿行为的关联性,掩盖了强拆违法性是赔偿前提的基本事实。
   * 对“欺诈”主张的审查流于形式:在两案中,本人均提出签订协议系受骗所致。检察官仅以“无证据证明”或“法院已驳回诉讼请求”为由简单否定,未依职权对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是否存在胁迫、误导等情形进行必要调查核实,也未对协议本身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进行实质审查。这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关于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规定。
2. 适用法律片面,说理不充分,未能纠正法院错误
   * 选择性引用法律:在确认协议无效案中,检察官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司法解释关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但仅论证区政府具备主体资格,却回避了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签订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等核心法律争议点。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作深入分析,说理苍白无力。
   * 监督职责缺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在于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在两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可能存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但省检察院的决定书对法院判决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未进行任何有效驳斥或深入剖析,仅仅是简单认可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实质上放弃了监督职责,沦为对法院判决的“背书”。
3. 审查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未能保障申请人权利
   * 从决定书内容看,审查过程可能过于简单,未充分听取本人意见,也未对本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一、有针对性的回应。这种“走过场”式的审查,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控告诉求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检察官在办理本人申请监督的两起案件中,未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审查工作流于形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说理不充分,未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其行为已涉嫌失职。

恳请贵部门:

1. 依法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黑检行监〔2024〕12号、黑检行监〔2024〕13号案件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 如查实存在不依法履职、不负责任的问题,请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责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两案依法重新审查,或由贵部门指定其他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黑检行监〔2024〕12号)复印件
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黑检行监〔2024〕13号)复印件
3. 相关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4.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纪检监察室。

     控告人:来红国

联系电话:13846849188
     2026年  4月  10日

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