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关于拒绝参加驻马店中院庭审的
公开说明
本人受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江西新课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辩护人,为该公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供法律服务。
近日,该院通知本人,案件定于2026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就该案庭审事宜,本人已多次向该案承办法官明确表达立场:拒绝参加本次庭审,并就拒绝理由作出了详细说明。为厘清事实、表明态度、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公开说明如下:
2025年9月30日,驻马店中院就与本案存在紧密关联、分案处理的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2025)豫17刑终250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江西新课堂公司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郑某某为江西新课堂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帮助,与江西新课堂公司构成共同犯罪。”作出该份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马国中、审判员薛运魁、张媛媛,与江西新课堂公司上诉案的原合议庭成员完全一致。
本案中,江西新课堂公司的核心上诉理由是“不构成犯罪”,驻马店中院在未对本案进行审理、没有听取辩方意见的情况下,在关联另案中直接对江西新课堂公司的行为作出有罪认定,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在得知该裁定书内容后认为,该案原合议庭成员与本案存在明显利害关系,必然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于是在第一时间提出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本人同时表示,作出该裁定书的驻马店中院已不适合继续审理本案,要求该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将本案移送至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回避申请及案件移送申请提交后,本人多次与该案原承办法官马国中沟通协商。马国中法官称,其已就本案回避及移送事宜向河南高院请示,河南高院的答复为“不符合全院回避的条件”,故决定仅更换本案合议庭成员,案件继续由驻马店中院审理。
为核实该答复系河南高院的官方意见而非个别法官的个人观点,本人明确要求马国中法官提供河南高院作出该答复的书面文件,但马国中法官对此未作任何回应,也没有提供书面依据。本人提出:如果无法提供河南高院的书面答复,可由驻马店中院出具书面回复,明确载明“不符合全院回避的条件”系河南高院官方意见,但截至今天,本人仍未收到书面回复。
更换合议庭成员后,本人再次向新承办法官傅云峰表明态度:驻马店中院在关联案件中作出“未审先判”的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该院所有审判人员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继续审理本案缺乏合法基础,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但傅云峰法官坚持继续审理本案,对本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本人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其通知驻马店中院纠正违法行为,但该院仅答复“请您向人民法院反映”。
就驻马店中院“未审先判”的严重违法问题,本人已穷尽所有救济途径。在关联案件的裁定书未被依法撤销、驻马店中院没有消除“未审先判”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该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所谓庭审不过是走过场,沦为程序空壳。作为江西新课堂公司的辩护人,我无法配合法院演戏,只能以拒绝参加庭审的方式,表达最强烈的抗议。本人已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得到了理解和同意。
同时需要说明:驻马店中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存在超范围冻结江西新课堂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期间,本人及当事人多次向该院申请解除超范围冻结部分,以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使员工可以维持生计,但驻马店中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拒不解除超范围冻结,导致江西新课堂公司经营陷入全面瘫痪,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被迫遣散全部员工。此前确定的本案诉讼代表人因公司停业、已办理离职手续,无法继续参与本案庭审。
上述事实表明,驻马店中院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江西新课堂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均无法参与庭审,变相剥夺了江西新课堂公司的辩护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作为一名执业二十余年、以刑事业务为主的律师,本人完全清楚拒绝参加庭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包括罚款、司法拘留、停止执业等。
但本人认为:拒绝参加本次庭审,绝非“无正当理由”,而是在本人及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被无视、救济途径被堵塞后的拼死一搏。如果有关部门未查清本案背后的违法事实便作出处罚,本人坚决不服,申诉到底。
当前,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明确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和政策,驻马店中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得到任何落实,江西新课堂公司的合法权益被肆意侵犯,司法公正遭到严重破坏。
本人强烈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最高司法机关紧急关注本案中的一系列程序违法问题,依法查清事实,对存在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202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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