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玩笑这个案子我看了三遍才捋清楚……真的好乱啊。
男A和男B经常一起“寻找”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男C13岁。
被害人男D16岁。
男C和男D都是先和男A加的微信,然后男A再把他们介绍给了男B。
男C(13岁)先后三次和男A、男B发生关系,第三次甚至是主动的。
男D(16)岁,是同时与男A、男B发生关系,所以最后判决还有聚众淫乱罪。
男A和男B被抓之后,有一条辩护的理由是,男C看上去不像13岁,看着很成熟……并且最后一次大家搞在一起,是男C主动的。
实际上呢,男A加男C微信的时候就知道他“上初一”,“十三岁”。
最后因为男C是十三岁,未满十四岁,法律认为其没有性同意能力,虽然“在猥亵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主动”,但依然不能说明男A和男B没有犯罪。
最后男A和男B被判了猥亵儿童罪,男A还加了个“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
男A:五年六个月。
男B:二年六个月。
发布于 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