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7305427438 26-04-13 15:11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李拥路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43319801215191X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温泉小镇 11 号楼 1 单元 12 楼东户
联系电话:13582609440
被告
被告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温泉小镇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温泉小镇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二:邯郸市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6 万余元(最终金额以实际核算或司法鉴定为准);
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次事件相关的全部鉴定费用、举证费用;
3. 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恳请相关部门彻查本小区消防设施长期无水、违规通过消防验收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温泉小镇 11 号楼 1 单元 12 楼东户业主。被告一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对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日常检修、维护,时刻保证消防管道通水、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这是其法定的基本职责;被告二作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小区消防工程建设质量、消防设施合规建设、顺利通过正规消防验收,承担全部法定责任。
2025 年 4 月 25 日,原告家中突发火灾,原告第一时间开展自救,同时立刻拨打 119 火警电话求助。可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后,竟发现小区楼栋内消防栓全程无水,整套消防设施完全处于瘫痪、无法使用状态,直接导致灭火救援工作无法推进,错失了最宝贵的灭火时机,火势彻底蔓延,原告家中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日常财物等全部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6 万余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与精神困扰。
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始终疑惑不解:本小区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无水、不合格状态,如此重大的消防安全隐患,为何能瞒过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为何能顺利交付业主使用?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疑似凭借所谓的 “后台” 关系,漠视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漠视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违规操作、敷衍履职,让不合格的消防工程蒙混过关,后续又长期不维护、不检修,放任消防栓无水的隐患持续存在,完全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正是因为被告二建设的消防工程本身不合格,却违规通过消防验收;被告一物业公司长期不作为,拒不履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二者相互推诿、漠视业主安全,才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完全失效,直接扩大了原告的全部财产损失,二者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需对共用消防设施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需保证消防工程质量达标、验收合格。二被告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漠视业主权益,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督促相关部门彻查小区消防违规、疑似暗箱操作的问题,现依法提出诉求,望相关方正视问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恳请严查消防验收违规乱象,杜绝此类安全隐患再次发生。

1. 本诉状副本\\__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4. 火灾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5. 财产损失清单、相关购置凭证;
6.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