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微视评|#医疗回扣入刑法律红线压得更实#】《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这是《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表示,今年4月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将于5月1号起施行。严格来说,这是一份系统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专门针对医疗领域的法条,但是行业期刊起了这么一个醒目的标题,是因为很多条款直指医药行业“带金销售”的命门。比如说第二条,个人对单位行贿,达到20万元,就要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是在医疗领域行贿,追责门槛就降到了10万元。还有第四条,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如果是在医疗领域行贿,10万元就属于“情节严重”了。10万元是什么概念呢?相关文章用行业潜规则举例:一名负责三甲医院的医药代表,每个月给两个科室各5000元会务费,一年就是12万元。再给3名专家每人2万元咨询费,又是6万,轻易超过10万的入罪门槛。也就是说,行贿的定量,只要涉及教育、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认定的门槛更低,从重的标准更严。
“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打破了一些药企的“甩锅”套路。比如说被查出行贿、给回扣,药企声称不知情,把责任推给医药代表个人,现在根据第十六条,“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还有“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或者“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都要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可以说,条款极具穿透性,把各种模糊空间都堵住了。企业想随意切割、甩锅,行不通,个人想金蝉脱壳、浑水摸鱼也行不通。
还有厉害的,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都要参照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换句话说,医药代表给回扣时避开院长、采购人员这些公职人员,以为找普通医生就没事,或者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以为即使犯了事,处罚会比公立医院轻点,都属于想得美,法律一视同仁,这叫“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医疗回扣”是为人诟病最多的医疗乱象之一,对老百姓影响也最直接。利益驱使下,多开药、多开检查,成了“看病贵”的标志性符号。“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不是针对医疗领域的专门法条,但可以成为医疗、医药行业的一份自查对照表。红线更清晰,责罚更有力,“医疗回扣入刑”是一个关键词,也是一个紧箍咒。 http://t.cn/AXMWMje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