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绳锁喉气管全断裂母亲发声##律师说法#
近日,河南焦作某村一七旬老人为打玉米,私拴绳子拦村道。一名13岁男孩骑车上学被绳子锁喉,造成食道气管全断裂,男孩忍痛,托着脑袋生生跑回了家。
七旬老人的行为与男孩的气管断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起码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一是取决于七旬老人对该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二是取决于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首先,过失犯的成立,首先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故意犯基本上是共通的,过失犯固有的问题是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预见可能性这种作为责任形式、要素的过失。
其次,过失犯的成立,还要求具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过失犯所要求具备的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或者紧迫危险的行为,而这种危险必须是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不可否认的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要缓和得多,这是因为刑法往往并没有严格规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不能据此否认实行行为也是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要件。
例如,村长A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B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便A对B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由于A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A不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于 湖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