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海外维权领域,动作不断,继商务部启动对美产供链的破坏,以及颁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之后,《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也在今天公布并施行。
根据该条例:
外国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将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明确国家层面采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针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针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沿袭了《反外国制裁法》规定,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