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事件中,行为人有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成毅助农项目实施批量恶意退款,蓄意破坏助农经营秩序,导致农户利益受损、公益助农行动受阻,在网络空间引发不良影响,造成正常网络交易秩序与助农公益秩序严重混乱,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尤其是针对助农、公益等体现社会正能量的项目实施恶意攻击,社会危害性更大,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罚,彰显法律对公益事业的保护。
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抹黑等个人目的,通过批量恶意下单、退款的方式,故意破坏农户的农产品销售经营活动,导致农户农产品腐烂、成本无法收回、店铺经营受阻,直接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农户较大经济损失,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个体经营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蓄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恶意行为,此次事件中的恶意操作,恰恰触碰了这一法律红线。
在这里必须明确,刑事犯罪的认定,不会因为涉案金额小、行为人是网络匿名操作而免责,即便行为人使用匿名账号、虚拟身份实施恶意退款行为,公安机关依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实际操作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有组织实施的恶意行为,不仅直接操作人要承担责任,组织、策划、教唆的人员,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一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恶意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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