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庭,人民法院法官问我为什么不接受有问题的房子,为什么不同意及时为有问题的房子直接办理产权证,为什么别的人同样的小区不说房子有问题就你提一堆问题。
2026年4月13日原告万春雷想明确告诉主审法官:
第一,同小区其他业主不提房屋质量、消防安全问题,是多数业主不懂房屋建筑规范、消防强制国标,不清楚房屋结构性、消防验收隐患危害,并不代表房屋本身没有质量缺陷、消防不合格问题。开发商自己都书面认可案涉房屋存在近四十项质量、消防、规划问题,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客观事实,过错完全在开发商逾期整改、违建不合规、消防不达标,房屋质量瑕疵、安全隐患不是我造成的,我没有义务接收不合格危房、问题房。
第二,商品房法定交付、合同约定交付,首要前提就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消防达标、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不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按照法律规定与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合格达标、整改全部完成,才具备收房条件,之后才能办证。
如果法院要求业主先无条件收房、立刻办证,后续再慢慢修房子,那就等于法律彻底架空房屋交付合格标准。今后开发商房子没建好、消防完全不合格、主体结构有问题,业主签字收房办证就算交付完成,购房者房屋安全、居住权益完全没有司法保障,买房人的合法物权、居住安全权益就彻底形同虚设。
第三,自2020年至今已经六年时间,双方共同确认的近四十项房屋质量、消防安全问题,开发商至今一项都没有彻底整改到位。事实足以证明:当年我就算草率收房、仓促办证,开发商同样不会整改房屋问题,提前收房办证只会让业主彻底被动、维权无路,属于自我损害合法权益,我拒绝接收不合格现房完全合理合法。
第四,案涉房屋历经漫长诉讼,前案法官久拖不判、裁判滞后,直接导致执行受阻,房屋钥匙开发商、物业公司恶意拒不交付,我空等771天才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成交房,开发商严重违约逾期交房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五,本案审理简易程序严重超审限,程序明显违法,我依法提出程序异议,法庭不予采纳,程序公正性我当庭提出质疑。
购房合同明文约定:房屋合格整改完毕→验收达标→收房接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这是法定顺序、合同先后履行顺序。法庭要求颠倒履行顺序:先交费、先办证、先收房、后修房,完全违背商品房买卖法律规定,也违背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始约定,我坚持按合同、按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收房办证,合情、合理、合法。
第六,前案审理案结事不了、裁判拖延导致维权循环诉讼,本案若继续同案同错、久拖不决、裁判不解决房屋根本质量消防核心问题,我必将被迫第三次、第四次重复诉讼,司法审判不能一再增加当事人诉累,不能循环立案、循环审理、循环维权。
第七,司法送达完全可以法院公告栏官方张贴公告送达,低成本高效便民。法庭却刻意要求当事人自费200元在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登报送达,本案我已支出数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维权成本,房屋核心质量、消防安全、逾期交房问题至今没有实质解决,司法诉讼成本明显不合理消耗当事人财力,没有切实维护购房当事人诉讼权益。
综上,案涉房屋消防不达标、工程质量多处不合格,属于法定不能交付房屋,开发商六年拒不整改,我拒绝收不合格房屋、要求整改达标后再办证,完全是行使买受人先履行抗辩权,合法正当,不存在任何过错。恳请法庭尊重国家建筑消防强制规范、尊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公正审理,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杜绝当事人反复起诉、累诉空诉。
@苏州相城法院 干文建法官至今认为万春雷不及时接收问题房子是刻意折腾,今天本案法官也同样在提这个问题。前案判决对事实问题整改和产权证办理只字不提导致执行不能。我想问人民法院:如果这样,为什么还要合同,为什么还要验收,我可以拿什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问题拒不整改谁为我的安全负责为该有的质量保证负责?
今天物业公司被告还认为我从2020年至今欠他们数万物业管理费。房子2025年9月2日强制执行交付到位,之前的物业管理费与我何关?所以,法官觉得我应该2020收下问题房并办证,那我就真的是欠人家几万元了,真的是要把原告当无知者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