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鱼-- 26-04-14 00:0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提高10倍!

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原最高检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1999〕2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达到“差额巨大”才成立犯罪。此前“差额巨大”对应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

尽管本次两高新解释未直接写明“立案标准”,但由于“差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已提高至300万元,实务中立案门槛也相应同步提高至300万元。换言之,不明财产差额未达300万元的,一般不再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需要明确:立案标准大幅提高,但刑事追责幅度并未改变。

此前来源不明财产差额30万元即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今后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同样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