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层层包装的合伙份额转让,实为定增保底对赌
2017年11月,某信托公司与其他三方共同设立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约定合伙企业资金专项用于认购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同日,信托公司与新三板公司实控人签订《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若新三板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上市,实控人需按固定收益率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期间,合伙企业向监管部门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定增不存在对赌、回购或补偿条款,该对赌协议未提交新三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对外披露。后新三板公司经营恶化,信托公司于2020年首次起诉后撤诉,与实控人签订《补充协议二》将利率降低并延期 2年。后因实控人仍未履约,信托公司再次起诉,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http://t.cn/AXMHPh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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