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了一个咨询,听完觉得很遗憾。分享出来,提醒大家,尤其是律师同行,想的不多,真的会害了当事人。
张三、李四欠王五钱,两人开了一家甲公司,公司只有他们两个股东。王五起诉张三、李四(个人),没起诉甲公司。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写了一条“张三、李四承诺,其经营的甲公司与某医院的纠纷案件正在诉讼中,从该案中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款,优先清偿王五的上述欠款。”后来甲公司真的赢了官司,申请执行,医院把钱打到了法院账上。王五去找法院:我要参与分配!张三,李四欠我的钱,甲公司要优先给我的!
法院说“这钱跟你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又不是被执行人,甲公司也没承诺过你什么,你凭什么要求甲公司的钱优先给你?”王五不服:“可是甲公司只有张三、李四两个股东啊!公司就是他们的,公司的钱不就是他们的钱吗?”
唉,真不是呀,哪怕公司只有他们两个股东,法律上公司的钱依然不是股东个人的钱。
1. 甲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王五起诉的是张三、李四个人,调解书上签字的是张三、李四个人。甲公司全程没参与、没盖章、没承诺。法院不能拿张三、李四签的调解书去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2.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是股东的附属品。《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哪怕只有一个股东,公司在法律上也是独立的“人”。张三、李四欠的钱,不能让甲公司还;甲公司的钱,张三不能直接拿。
3. 执行层面:调解书只列了两个被告,执行法官只能查张三、李四名下的财产。甲公司的财产,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不属于张三、李四个人财产。法官无权冻结、扣划。
现在甲公司的债务人已经提讼诉了,要求分钱,王五估计悬了。
这个案子最大的遗憾:调解时,如果当时代理律师多想一步“公司不是当事人,这个条款对公司有约束力吗”,就不会签下这么一份废条款。哪怕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甚至一个股东,公司的钱也不能想当然的视为股东个人的钱。如果当时让甲公司自己出具书面承诺,经过股东会决议(虽然只有两个股东,也要走形式),明确表示愿意债权加入,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并在调解书上做调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当事人的信任,经不起“学艺不精”的消耗啊[允悲]#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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