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融媒 26-04-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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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羊纠纷变刑案 理性维权记心间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琐事发生摩擦在所难免,但若不能控制情绪、理性沟通,甚至诉诸暴力,往往会使小事演变为刑事案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放羊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殴打他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冲动是魔鬼,法治社会容不得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案情简介

某日傍晚,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景泰县中泉镇胡麻水村沙渠湾山中的一处羊圈门口,因放羊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卢某某将张某某拽倒在地,并朝其头部和面部连续击打数拳。此后,卢某某短暂离开寻找自家羊只,未果后返回现场,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此时,卢某某未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拿起羊圈门口的一根木质铁锹把,朝张某某的后背多次击打,直至被他人劝离。

后经医院诊断,张某某腰部软组织损伤、头部皮肤裂伤、创伤性牙脱位,并伴有其他原有疾病。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及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先后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牙齿脱落达7枚,构成轻伤一级;头部皮下血肿及皮肤裂伤为轻微伤。其中,鉴定意见特别指出,牙齿损伤系外力与被害人自身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外力参与度为50%。案发后,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已先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判决

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且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核定被害人张某某因本案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营养费,共计18930.91元。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此前已赔偿2万元,已覆盖上述全部经济损失,故不再判令另行给付。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琐事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虽起因简单,后果却不容小觑。被告人本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基层组织调解等方式解决放羊纠纷,却选择用拳头和工具来宣泄情绪,最终导致他人受伤、自己获刑的“双输”局面。值得警惕的是,即使是“一时冲动”的暴力行为,法律也绝不姑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虽可从轻处罚,但无法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遇事冷静思考,依法理性维权,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一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和谐、稳定、文明的社会环境。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