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份《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应收债权已经到期,符合履行条件,除作出冻结裁定外,还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本案执行金额范围内予以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进行清偿;若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提出,否则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限定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禁止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果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未经审判程序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2年第2辑·总第90辑)的观点,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异议是否成立不属于执行法院的审查范围。此时,执行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案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然若到期债权经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否认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第三人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有异议,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的程序进行实质审查。
若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9号】的规定,在执行第三人处的应收债权时,人民法院不得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亦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执复85号执行裁定(入库编号:2024-17-5-202-052)的裁判要旨,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的程序进行实质审查。
以上,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予以执行,在实务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包括债权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第三人对于冻结和履行债务通知提出异议之处理、第三人提出异议是否解除对债权的冻结措施、执行法院裁定对第三人进行执行应当如何列当事人,后面有时间我再专门写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