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5872 26-04-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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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月看到三起办公室猥亵上热搜事件,一个是民警,一个是校长,一个是法官。有没有必要司法解释明确一下:凡公务办公室内发生的性侵均视为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如此对猥亵而言就是五年以上量刑,而不是五年以下。

1、办公室算不算公共场所?属于特定公共场所,一般是依照更严格条件由特定人员进出,不属于立法上的典型但依然有公共性。

2、办公室关起门怎么算当众:认为关起门就不是当众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有多人在场,即使他们没看见也算当众。(图2)

没实际看到也叫当众怎么理解?刑法说的当众是指被看到的可能性,只要被害人合理担心有可能被其他人看到,即使没实际发生,但内心的焦虑和被当众凌辱的损害与被实际看到是一样的。从受害人角度出发,只要产生了一样的当众凌辱感就该认定为当众造成的损害。

那你关起门怎么解释在场?刑法说的在场是可接近性和能被看见的可能性。关起门走廊也有人,隔壁办公室也可能推门进来,只要有可接近的现实可能就有被看见的可能。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对法条作出扩张解释,公务办公室发生的性侵一律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从严从重处罚。因为,凡是在这种场所发生的,无一例外不是利用职权满足私欲的败类,不严惩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