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人拙见 26-04-14 19:17

最近接受一只具有国资背景的某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咨询,其问题是:其作为A基金的LP,而A基金投资于B基金,B基金作为基石投资者投资到拟香港🇭🇰上市的公司,该拟香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该公司型基金承诺,如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不能到香港上市,愿承诺年化8%的收益保证提供担保,请问该保证协议是否有效?答复:如穿透审查可见,可能存在该保证协议因对赌兜底条款,存在影响金融秩序和同股不同权的证券监管规定而无效,故不建议约定诉讼解决争议,建议其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