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民事判决;隐瞒政府行政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着力纠正裁判文书中的逻辑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违法等“瑕疵”问题#纠正#冤假错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民事判决:
#实名控告人徐玉强控告审判人员秦秀敏审判长所做行政裁定(故意隐瞒汉沽区政府副区长张彦发核准“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枉法支持被告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颁发给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死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主体资格行为人签订合同无效”。
#依法追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行为单独审理原则#;#实名控告人徐玉强#控告#天津审判机关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枉法做出(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故意隐瞒从规划土地局调取到“政府副区长张彦发核准”无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文)支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给“注销企业=死人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四条规定#。
#程序倒置:是典型的司法裁判逻辑颠倒案例,违背了“行政先行、民事后续”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行为(上游合同),是土地权利设立的前提;而企业之间的转让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下游合同),其效力应以上游行政合同合法有效为基础#。
然而,在本案审理中#法院未对行政机关的出让行为进行独立审查,反而依据已被质疑为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判决结果,驳回当事人对上游出让合同效力的确认请求,形成“以民覆行”或称“河水倒流”的程序倒置现象。这种裁判方式实质上用下游民事合同的效力反向决定上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严重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关注#【#作为裁判依据的转让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主体“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被注销,不具备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签字、指纹系伪造;所盖公章与公安备案不一致,且使用的是非产权单位“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印章,合同真实性存疑。在此基础上认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构成明显的法律逻辑矛盾#】。
#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检察机关与天津高院与天津二中院并没有纠正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审判人员在(2008)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中,将原告徐玉强(及赵会芬、徐光文)与被告李孝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直接写入判决主文,认定“将凯乐电器厂房屋产权归属李士伟”,该做法被指 将私主体之间的和解协议直接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根据该规定调解协议仅可作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基础,法院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不得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控告滨海新区法院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审判人员枉法判决将和解协议内容未经实质审查即上升为判决既判力,构成 “以协议代审判”剥夺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抗辩权,违背了审判中立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