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年度第4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如约而至!
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话题讨论、微信公众号留言以及近期消费热点事件中,甄选了具代表性、贴近民生的问题,旨在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与消费疑惑梳理。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不仅解答个案疑惑,更能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掌握理性维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别提示的是本次在线答疑活动仅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具体的维权诉求或正在寻求纠纷解决,建议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 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本次活动我们邀请2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葛友山律师—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问题:有消费者反映自己遭遇美容院口头承诺优惠、刻意隐瞒项目风险,并引导办理医美美容消费贷款,后续想退款协商,店家直接不理人、强硬拒绝。面对这种隐瞒信息的情况,消费者能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聊天记录或者录音能不能当有效证据?
葛律师:在医疗美容消费纠纷中,美容院的口头承诺优惠、刻意隐瞒项目风险并引导办理消费贷款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而言,医疗美容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欺诈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以及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人员资质、违规提供超出资质等级的医疗服务、虚假承诺医疗产品或服务效果、过分夸大医疗技术水平、虚构或夸大患者病情、进行过度医疗等。
因此,美容院的欺诈行为通常导致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这是因为欺诈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非合同的合法性基础。只有在美容院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具有完全的证据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作为证据使用,需具备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是原始记录或经公证、区块链存证的副本;二是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三是能够识别双方身份;四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当消费者发现医疗美容服务存在争议时,建议采取以下证据保全措施:1、立即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截图保存,并导出完整对话;2、对重要通话进行录音,录音时应说明时间、地点、参与人及谈话主题;3、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包括机构环境、使用的产品、设备等;4、要求机构提供并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如病历、知情同意书、产品说明书等。 http://t.cn/AXMmxZ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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